一、立功认定的基础是真实且能够查证
立功通常涉及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使其他案件得以侦破等情形。办案机关不会只看一份书面“证明”,还会审查线索从何而来、内容是否真实、对案件侦破是否发挥实际作用,以及信息是否属于行为人通过合法途径掌握。
因此,尚未查证的传闻、从办案人员处违规获取的线索、他人已经掌握后再安排涉案人员“举报”的内容,都不能仅凭形式材料当然认定为立功。对线索来源、查证过程和实际作用,应当结合全案证据判断。
二、案外人员没有特殊身份,也不等于没有风险
刑法所规制的并不只是最终出具虚假文书的人。案外人员明知不存在真实立功事实,仍帮助编造举报内容、制作虚假材料、联络他人作虚假陈述,或者协助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如果在造假过程中还存在给予财物、请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者与有关人员事先通谋实施其他犯罪,可能同时涉及行贿、受贿、渎职犯罪的共犯等问题。但特殊身份犯罪能否成立共同犯罪、最终按一罪还是数罪处理,不能只凭“有人帮忙”作结论,需要结合各参与人的身份、主观认识、具体分工和法律规定分别判断。
三、虚假材料没有被采纳,也不意味着行为当然无责
实践中,有人认为只要法院最后没有认定立功,造假就没有产生结果,不会被追究。这种理解并不稳妥。部分妨害司法犯罪关注的是行为是否已经严重扰乱诉讼活动,并不以虚假材料最终改变裁判结果为唯一前提。
当然,材料处于何种形成和提交阶段、是否进入办案程序、是否造成实际影响,仍会关系到罪名成立、犯罪形态和量刑。不能反过来把所有不实线索都直接等同于同一犯罪,更不能脱离证据认定所谓共谋关系。
四、争取从宽应当走真实、合法的路径
涉案人员掌握他人犯罪线索的,可以通过辩护律师或者办案机关如实提交,并保留线索来源及提交过程的记录。家属可以协助收集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家庭情况等材料,但不得代替当事人编造事实、组织虚假证言或者干预办案人员。
是否构成坦白、自首、立功,或者能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均有各自的法律条件。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提醒,帮助亲友的边界,是把真实情况和合法材料完整提交给办案机关,而不是制造一个看似有利的量刑情节。对来源可疑的“立功线索”,应当先核实合法性和真实性,避免从帮助者变成新的涉案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