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对网络涉未成年人猥亵行为作出专门规定。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应看行为对象、行为方式和具体情节,而不是只看双方有没有在线下见面。
网络视频、照片也可能成为猥亵行为的实施方式
司法解释规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这项规定回应了网络环境下侵害方式的变化。行为人虽然没有直接接触被害人身体,但可能通过威胁曝光隐私、冒充同龄人建立信任、虚假许诺或者其他控制方式,使未成年人按照其要求实施行为。此时,网络只是行为发生的媒介,不能成为排除刑事责任的理由。
具体适用哪个罪名,要结合年龄和行为方式
“未成年人”与刑法中的“儿童”并非在所有条文中都可以直接等同。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实施相关行为,可能涉及猥亵儿童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则要结合是否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等事实,判断是否符合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不能只凭聊天对象自称的年龄、双方是否互称恋爱关系,或者是否发生过线下见面得出结论。司法机关还会审查行为人对年龄的认识、获取和核实年龄的过程、聊天内容、控制方式以及被害人的认知和表达能力。
通过网络直播实施,可能出现罪名竞合
如果行为人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同时符合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和组织淫秽表演罪的构成要件,司法解释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意味着,直播的公开性、组织方式、观看人员和获利模式等事实,可能进一步影响定性。仅以“没有保存视频”或者“直播很快结束”为由,并不能当然否定犯罪;平台记录、账号信息、聊天记录、转账和设备数据等,都可能进入证据审查。
哪些情节会影响处罚?
刑法对猥亵儿童规定了加重处罚情形,包括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聚众猥亵儿童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并且情节恶劣、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以及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相关司法解释还对伤害、严重后果和恶劣手段作了具体说明。
是否制作、传播相关影像,是否以影像继续胁迫,被害人数、次数和损害后果,都可能影响案件评价。但每项情节均需要证据证明,不能仅凭标签作从重判断。
发现风险后,证据保护也要避免二次伤害
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遭遇此类行为时,应优先保障其人身安全和情绪稳定,及时报警,并在警方指导下保存账号信息、聊天时间、转账记录和平台举报回执。涉及未成年人私密影像的,不宜反复下载、转发或向无关人员展示,避免扩大传播和造成二次伤害。
被调查人员也不应删除聊天记录、注销账号或者联系被害人要求改变陈述。是否构成犯罪、适用何种罪名,应由司法机关结合年龄、行为方式、主观认识和全案证据依法判断。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提醒,网络并非法律真空,非接触形式同样可能造成严重侵害;遇到具体案件,应尽早由专业人员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