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提示】痕迹首先说明的是某种联系。它能否进一步证明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要看取证程序、鉴定意见以及其他证据能否共同回答这些问题。
一件衣物,可能证明什么
衣物物证可能把特定人员与被害人、案发现场或某种行为联系起来。例如,生物样本可能说明曾有身体接触;泥土、植物附着物、助燃剂等痕迹可能说明衣物与某一环境存在关联;痕迹分布和形态还可能用于检验有关陈述是否与客观情况相符。
不过,同一种痕迹可能有不同的形成原因。接触既可能发生在案发过程中,也可能来自案发前的正常接触、案发后的救助或处置;还需要排查提取、包装、送检和检验环节中的混淆、污染可能。物证的意义不能脱离具体案件单独设定。
证据链要连续,不能只看鉴定结论
刑事诉讼法要求,据以定案的证据应当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并在综合全案证据后,对所认定的事实排除合理怀疑。衣物上的检验结果只是证据链中的一个环节,通常还要继续核对:
• 衣物身份是否确定。由谁、在何时何地提取,衣物特征与当时穿着情况能否对应;
• 保管过程是否连续。扣押、封存、移交和送检记录是否完整,样本编号能否前后一致;
• 检验方法是否可靠。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检材、样本和结论之间是否能够对应;
• 形成机制是否得到解释。痕迹的位置、形态和数量,是否与指控的行为方式、现场情况相吻合;
• 其他证据是否印证。现场勘验、监控、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之间,有无无法解释的矛盾。
如果物证、书证的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依法还可能涉及证据排除问题。
“有痕迹”与“痕迹可疑”都不能替代全案判断
辩护审查不应简单走向两个极端:既不能因为检出被害人痕迹就跳过对形成原因的分析,也不能因为取证记录中出现某个瑕疵,就当然否定全部证据。应当分别审查证据能否进入定案体系,以及即使可以采用,它究竟能够证明到什么程度。
例如,存在案后救助、搬运或者进入现场的事实时,需要核对痕迹形态、形成位置与相关时间线;当衣物曾与其他检材共同存放时,需要查看封装和流转记录;当鉴定结论只说明样本来源一致时,也不能自行扩张为对具体行为方式的认定。
真正需要回答的是四个问题
• 这件衣物是否能够确定属于当事人,并与案发时的穿着相对应?
• 痕迹是在什么条件下形成的,有无其他符合常理且有证据基础的解释?
• 提取、封存、送检和鉴定过程能否被完整复核?
• 全案证据能否相互印证,并排除仍然存在的合理怀疑?
所以,衣物检出相关痕迹可以成为重要证据,却不自动等同于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具体案件仍应以依法取得并经查证属实的全案证据为基础,分别判断痕迹的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