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认定自首,一般要审查是否自动投案以及到案后是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走进公安机关是重要事实,却不能孤立代替全部条件;反过来,投案方式也不限于本人直接到办案机关,需要结合到案经过具体判断。
本人报案、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明知他人报案仍留在现场等待等情形,可能具有不同事实背景。行为人是否能够离开、是否等待处理、抓捕时是否抗拒、到案前是否继续逃避,都需要从接警记录、到案经过、监控和证人陈述中核实。
供述是否及时、稳定,是否涵盖本人实施的主要事实,和其他证据能否对应,都是审查重点。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不当然等于没有如实供述;但隐瞒主要行为、推给他人或者在证据已经掌握后才交代,也可能影响认定。
办案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是重要材料,还可结合报警电话、传唤记录、抓捕视频、同行人员陈述以及当事人的首次笔录复核。如果文字只写“被抓获”而未反映此前联系、等候或陪同投案过程,应依法提出补充核实意见。
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具体怎样评价仍与犯罪事实、后果和其他情节有关。家属不应代替当事人编写经过、联系他人统一陈述或销毁材料。是否成立自首以及产生何种量刑影响,应由司法机关依据证据依法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