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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虚假诉讼控告前,应当核对哪些材料?

2025-12-02

败诉、证据不足,不当然等于虚假诉讼

民事案件存在争议、当事人的陈述前后不一,或一方最终败诉,都可能有不同原因。虚假诉讼犯罪关注的是单方或与他人恶意串通,以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并提起民事诉讼,达到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程度。

因此,准备控告前,第一步不是给对方贴标签,而是把“原本是否存在这段民事法律关系”与“对方在诉讼中有哪些主张”逐项分开。真实纠纷中的金额争议、履行争议或举证不足,并不必然等同于刑法意义上的捏造事实。

先把基础关系放回时间线

无论是借贷、买卖、股权、婚姻家事还是执行异议,先找出形成基础关系时的原始材料:合同或借条原件、付款凭证、交付记录、往来信息、发票、账册、公司决议、物流或不动产资料等。

整理时,应当按时间写清四件事:何时发生了什么;谁参与;有哪些原始凭证;该凭证由谁保存、如何取得。若对方主张借款、清偿、转让或调解,也要把相应的资金流、沟通记录和履行痕迹放在同一条时间线上核对。

重点不是挑选看上去最有力的单据,而是查看材料之间能否对应。日期、金额、账户、印章、人员身份和实际履行情况出现矛盾时,应当原样保留,等待依法审查,而不是自行修改或补写。

再看对方到底向法院说了什么

应保存起诉状、答辩状、证据目录、庭审笔录、调解材料、裁判文书、执行文书和送达记录。它们能够帮助区分:对方是就真实纠纷提出了不同观点,还是以某个被指称虚构的事实作为立案、请求或执行的基础。

2018 年司法解释和 2021 年相关意见均提示,伪造证据、虚假陈述、虚构民事纠纷等,可能是依法甄别虚假诉讼的线索;某些异常诉讼表现也可能需要严格审查。但线索不是证明结论。控告材料应说明每一份证据要证明什么,而不是只罗列“可疑之处”。

把正在走的程序和刑事线索分开处理

若原民事案件仍在审理、执行或救济程序中,当事人应当注意相应程序的期限和规则。申请再审、提出执行异议、提交证据或申请检察监督,解决的是各自不同的问题;是否存在涉嫌犯罪的线索,则需要由有权机关依法受理、审查。

不要为了“先立案”而捏造、删改或隐匿材料,也不要用刑事控告去替代正常的民事答辩或执行救济。对于涉嫌虚假诉讼的控告,应如实写明已经掌握的事实、证据来源和正在进行的程序,并接受后续核查。

一份可核查的材料清单

可以先按下列四组准备:

  1. 基础关系材料:合同、借条、付款与交付凭证、原始沟通记录;
  2. 诉讼过程材料:起诉、答辩、证据、庭审、调解、裁判和执行文书;
  3. 矛盾对应材料:能够说明时间、资金、身份、履行或授权关系不一致的原始记录;
  4. 程序说明材料:案件号、受理法院、当前阶段,以及是否已提出民事救济。

不能取得的材料也应如实说明原因,不应擅自冒充当事人调取、伪造来源或对他人施压。

本文的边界

本文只说明整理和核查材料的思路,不提供“控告成功”的承诺,也不对任何具体诉讼是否构成虚假诉讼作判断。涉及民事救济、刑事控告、证据保全或执行程序时,应根据案件所处阶段获得相应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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