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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案件中,能否同时适用多种修复方式?

2025-11-21

你是否遇到过这样的情况:破坏了林地、污染了水源,却不知道该怎样承担责任?“我是不是只能赔钱?”“能不能用其他方式弥补损失?”这些问题,正是今天我们要聊的重点。

一、生态修复不是“一刀切”,替代方式要因地制宜

想象这样一个场景:某人滥伐林木,导致一片山林严重受损。他想通过“种树”来弥补,但原地已经无法复原。这时候,法院可以判决他在另一片相似的林地上进行补植。

这其实就是我们今天要讨论的核心问题——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案件中,是否可以采用不同的替代性修复方式。

答案是肯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如果直接修复不可行,法院可以允许使用替代性修复手段,比如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

这些替代方式的选择,必须考虑三个因素:一是经济性,二是行为相当性,三是自愿性。也就是说,不能让侵权人承担不合理甚至超出能力范围的责任。

例如,在一些森林资源破坏严重的案件中,若无法原地恢复,可以结合异地补植和碳汇认购等方式共同提升生态功能。这种方式不仅更具操作性,也有助于整体生态环境的恢复。

二、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兰草的数量与价值如何认定?

再举一个例子:有人非法采挖大量兰草,但兰草的生长形态复杂,有时候一簇中有几株,有时候难以区分。这个时候,如何计算数量就成为难题。

目前尚无统一标准。实践中,通常参考《森林犯罪解释》中的规定,结合涉案植物种类、数量、行为人获利等因素综合判断。

对于成簇采挖的兰草,如果无法准确区分独立植株,可以按“簇”计算,并结合市场价格或鉴定意见来确定其价值。

这种做法既尊重了兰草的生物特性,也避免了机械套用“株数”带来的不公。

三、“环剥树皮”是否构成滥伐林木罪?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技术性较强的问题:有人环剥自己所有树木的树皮,导致树木死亡后择机砍伐,是否构成滥伐林木罪?

从法律角度看,“环剥树皮”本身并不等于“采伐”。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明确将“毁坏”和“采伐”区分开来,而剥皮属于“毁坏”的范畴。

但从实际效果看,如果行为人故意通过环剥树皮的方式使树木死亡,再择机砍伐,这种行为就可以被理解为一种“变相滥伐”。如果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仍可构成滥伐林木罪。

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行为方式是否具有规避许可手续、逃避监管的意图。

结语:责任不等于惩罚,修复才是最终目标

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背后,往往牵涉到复杂的生态、法律和人性问题。作为律师,我们的任务不仅是解读法条,更是帮助当事人看清责任边界,找到最合理的解决路径。

面对生态环境损害,我们鼓励积极履行修复义务,而不是简单以罚代治。无论是直接修复还是替代性修复,只要能够真正恢复生态功能,就是负责任的表现。

如果你正在经历类似的困境,请记住: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法律不会苛责那些愿意改正错误、积极担责的人。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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