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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不知情,走私案也能争取无罪?

2025-11-18

“戴律师,我们真的不知道这批货需要许可证啊!”今天上午,当事人在会议室里反复说着这句话。他是一家贸易公司的老板,因为出口了一批特殊物资被海关查扣,面临走私罪的指控。这样的场景,我们最近见得越来越多。

“不知者无罪”在刑法中成立吗?

记得去年有个做化工原料出口的老板,因为客户急需一批含锡材料,他想着就是普通贸易,直接发货了。结果海关查验时发现锡含量刚好超过标准,被立案侦查。这位老板当时整个人都懵了——他根本不知道这批货属于管制物品。

你看,问题就出在这里。在走私案件中,主观故意是定罪的关键。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货物属于管制范围,也没有逃避海关监管的故意,那么就可能不构成走私罪。我们处理的这个案件也是如此,当事人之前从未接触过这类物资,只是应客户要求出口,完全不了解需要办理许可证。

刑法讲究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就像你不能因为一个人无意中走进了禁区就认定他犯法,必须证明他明知是禁区而故意进入。在走私案件中,我们需要向办案机关充分说明当事人缺乏主观故意的证据。

情节轻微,能否争取不起诉?

有个做机械配件出口的案例让我印象深刻。他们只出口了两批货物,货值不大,在得知问题后立即配合追回,最终案件被转为行政处罚。

这里涉及一个重要概念——情节显著轻微。根据刑法规定,如果涉案数量少、次数少、货值低,且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完全可能不被认定为犯罪。我们正在处理的案件就符合这些特征:仅有两笔交易,当事人积极配合,及时挽回了可能的损失。

在实践中,我们会重点向检察院说明几个方面:首先是交易次数和数量确实很少;其次是当事人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最重要的是没有造成实质性的危害后果。这些因素加在一起,往往能够争取到不起诉的决定。

时间节点,容易被忽视的突破口

想象一下,今天刚公布的管制清单,你昨天出口的货物就被查了,这能算故意违法吗?显然不合理。

在走私案件中,出口时间与物资被列入管制目录的时间差非常关键。如果出口行为发生在明确的管制公告之前,或者处在政策缓冲期内,就很难认定行为人具有犯罪故意。我们最近研究的一个案件就是利用这个突破口,成功说服了办案机关。

另外,行政法规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也需要厘清。不是所有行政违规都会升级为刑事犯罪,这中间需要严格的主客观要件匹配。我们会仔细研究每个时间节点的政策变化,为当事人寻找最有利的辩护角度。

进出口贸易的水很深,各位老板在拓展业务时一定要多留个心眼。遇到不确定的货物类别,最好提前咨询专业人士。毕竟,生意要做,风险更要防。记住,法律保护的是善意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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