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完了,一百多个客户,这得判多少年啊?”这句话,是我在看守所会见一位涉嫌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的当事人时,他绝望的呼喊。面对可能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他几乎要崩溃。但今天,我想和大家分享的是,即使在最黑暗的时刻,也有一线光明。
“问题出在哪?证据。”我们首先询问嫌疑人,公安机关是否认为这100多名客户都是虚构的。他告诉我们,公安机关从这100多名客户中筛选出了5名。我们进一步询问,这是否意味着案件没有希望了?我们建议他们慢慢梳理案件,并指出,由于嫌疑人只是前端接触客户,并未实际参与与日本企业或公司对接,提供虚假的出境务工材料,因此,他们有机会被认定为从犯。
“他这么做,真的合法吗?我们来看规定。”我们发现他有自首情节。在告知他这两个情节后,至少能够稳定他的情绪。我们告诉他,如果现在放弃,未来将真的没有希望。所有结果都需要通过不断的努力和坚持才能获得。
“你看,这其实就是我们今天要讨论的核心问题——”在与嫌疑人的会见过程中,我们又发现了一些新信息。当警方与他核对这五名客户时,他当时脑子都是嗡嗡的。我们给他打气说,让他回忆一下公安认为的这五个客户到底是谁,这五个客户中有没有一些是他没有通过我们去办的假证。因为客户自己也有一些资源,他自己也可以去找到一些境外的单位和企业去开假的用工材料。
案件迅速移交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几乎没有给予他回忆的时间。然而,这也带来了好消息,原因在于我们能够更早地阅卷。我们立即调取卷宗材料,并前往看守所与他核对。在核对过程中,他的希望重燃,原因在于我们发现其中两名客户并非他所指使,且他们并未办理假材料,这些是由客户自行办理的。对此,我们抓住这一点,在会见结束后立即致电检察官。
回到律所后,我们首先着手整理卷宗材料,将其整理成一份完整的列表。为什么要做列表呢?这样做是为了帮助检察官更准确地审查案件。因此,第二天我们便致电检察官,告知可能存在的问题。我们指出,虽然根据法律五本可能的起点刑是五年,但我们认为只有三本,因此三本的起点刑不是五年。我们详细阐述了阅卷笔录中的各项细节。检察官回应说,下个星期三留时间当面详谈。因此,在下个星期三,我们直接打印出了阅卷笔录。
文书送达后,我们直接前往检察院向检察官提出疑问,为何有一个客户不属于我们的案件,以及为什么还有一本我们并未参与的案件?检察官当时没有立即回应。两天后,检察官来电告知我们下周将进行签证认证,并确认目前认定的本数为四本。我们再次询问检察官,对于自首情节的量刑建议大概是什么?检察官表示,量刑建议大约是两年左右。
检察官当时就质疑了,表示没有自首情节,因为犯罪嫌疑人在某年某月某日某地被抓获。我们非常委婉地提醒检察官,是否没有对看守所提讯过嫌疑人,通过我们和嫌疑人的沟通,嫌疑人是通知电话到案的,并且被抓获现场您再仔细看一看是否是那个派出所。检察官在沉默几秒后,表示自己再看看案件,到时候再沟通。最终嫌疑人被认定为从犯,并被认定为自首。
在签署认罪认罚协议时,原本五本的证据中,检察官自行排除了一本不属于我们的客户,剩余四本用于量刑建议,最初是超过一年的。我们发现还有一本是可以排除的。因此,在签署认罪认罚协议前,我们已经约定好,在看守所门口进行了补充。我们向检察官解释了为何这一本应当排除,以及排除的理由,并用荧光笔标注了同案嫌疑人的口供,以便检察官重点审查。在提讯前,检察官同意修改量刑建议,最终的建议是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
实际上,这一系列的行动都是极限操作,我想分享的是,对于看守所中的嫌疑人来说,如果他被告知有一百多个客户,他无疑是感到绝望的。而如果公安部门告诉他,这些客户数量减少到五个,他很可能会选择妥协。一旦他放弃,那么这个案件可能就会被拖延五年。同时,如果检察官表示不愿与我们沟通,但我们通过电话或递送书面材料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