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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让人如此恐惧?

2025-11-16

“你知道吗,当一个人被告知要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他的眼神里满是迷茫和恐惧。”这句话,是我在多年执业生涯中,听到过无数次的当事人家属的心声。今天,我们就来聊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为何让人如此恐惧,以及它的来龙去脉。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起源

很多朋友会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怎么来的?其实,这种措施很早就已存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6条,公检法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措施。第75条进一步明确,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居住场所执行,若无固定住处,则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这便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来源,简称为“职居”。

从规范到滥用

想象一下,你在一个完全陌生的房间里,唯一的规则就是“不许犯错”。这就是很多当事人面对讯问时的真实感受。我有个当事人,他总觉得坦白就能从宽,直到我把证据材料推到他面前。刑事辩护就像走钢丝,认罪不等于闭着眼睛往前跳,而是要看清脚下的每一步。

问题出在哪?证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原本是强于取保候审但弱于逮捕的一种半羁押的刑事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它包括可以给患看病的,包括生活不能自理的,包括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这些人他都可以适用的。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措施逐渐演变为导致犯罪嫌疑人死亡高发的一种强制措施。那三年的时间就导致了很多人因为口罩的原因,他关不到看守所了。同时,由于刑事案件的高发,办案机关不得不寻求新的解决方案。于是,便将人员带离看守所,安排在社区中进行监视居住。如果在本地没有固定住所,便直接办理监视居住。时间一长,办案人员发现此方法极为有效,不仅方便在看守所提讯,而且可以随时随地进行询问。因此,许多子据点应运而生,加之前几年的所谓案款提留制度,使得“闲人退赃”变成了一个业绩。于是,远洋捕捞和止居成为常态,演变成了我们近期所看到的这样的一种模样。

权利保障的缺失

他这么做,真的合法吗?我们来看规定。近两年,由于刑事案件的高发以及轻型化趋势,许多轻罪案件也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导致了看守所人员严重短缺,无法对子居强制措施进行有效监督。在大量子居案件中,基本的审讯权利,包括生活权利和诉讼权利,常常被侵犯。例如,我们今年办理的几个重大刑事案件中,就存在变相限制律师会见的情况。要见到子居的嫌疑人,必须经过多道关卡,外地律师更是需要经历多轮反映,才可能见到一次。

因此,指定居所的可怕之处在于缺乏权利保障,这使得在其中的人遭受极大的痛苦,这也是“指定居所”引起人们极度恐惧的原因和来源。

值得庆幸的是,司法体系一直在不断进步和发展。我们国家的立法和司法部门已经注意到了指定居所存在的问题,并在今年六月出台了新的规定。关于这个新规,我在上一期视频中进行了详细的解读,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到我的主页查看。最后,如有任何问题,欢迎留言给姚律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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