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 · 刑事团队 · 专注刑事辩护十八年 0571-87702787 | 400-0571-630
允道文章

刑事律师叶斌:涉幼女性侵案为何自愿不等于同意

2026-07-23

本文基于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与办案经验。

很多人不理解,为什么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性侵案里,即便对方点了头,法律上也算强奸。这背后有一个冰冷的逻辑:法律根本不承认十四周岁以下的人有性同意的能力。你对一个成年人说的“我愿意”,和你对一个小学生说的“我愿意”,在法律上是两码事。作为杭州专注刑事辩护的律师,我深知这类案件中,定性往往就卡在“知不知道对方年龄”这一点上。几个月前,我们团队碰到的两起案子,都和这个点直接相关。

为什么“不知道年龄”这条路,越来越难走通

很多当事人家属第一次见我都会问同一个问题:“对方看上去很成熟,而且是她自己说成年的,这也不行吗?”说实话,放在十年前,这或许是一个重要的辩解理由。但现在的司法实践风向已经变了。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于奸淫幼女的,只要行为人“应当知道”对方是幼女,就构罪。什么叫“应当知道”?这几年司法机关的态度越来越倾向于:你没查身份证,就推定你应当知道。我们团队在内部讨论这类案件时,经常会画一条时间线,逐一梳理当事人和对方认识的全过程。你是在什么场景下认识她的?网络招嫖软件上?还是正常的社交圈?这两个起点决定了辩护策略的天壤之别。如果是前者,你想让法官相信你对年龄一无所知,坦白讲,很难。

“你情我愿”的背后,是十年起步的加重情节

比“不知道年龄”更可怕的一个坑,是牵连出轮奸的情节。很多当事人以为,只要自己没有使用暴力,就不算轮奸。这是天大的误解。在涉未成年人的案件中,只要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同一时间地点,基于共同故意发生了关系,无论对方是否配合,都直接触发轮奸的加重情节。一旦这个情节被法院认定,起刑点就是十年。我看过太多这样的卷宗,几个年轻人先是通过网络招嫖或者私人关系约到了女孩,事后才知道对方不满十四周岁。一个看似你情我愿的私下聚会,瞬间就变成了法定刑十年以上的重罪指控。我们团队办案有个习惯,在审查起诉阶段,一定会把同步录音录像反复比对,精确到每个人进房间的动作和停留时长。有时候,实体上的无罪很难争取,但通过切割共同故意,把轮奸的指控打掉,就是一次成功的有效辩护。

面对这类指控,真正能做什么

刑事案件的黄金辩护窗口,在杭州这座快节奏的城市里过得尤其快。如果你或家人正因为类似的事情处在调查中,现在最不该做的就是自己上网查法条吓唬自己,或者按照自己的理解去写一份“认罪书”提交上去。我们对这类材料的处理非常谨慎,每一份书面陈述、每一次讯问回答,都需要事先经过团队的全面评估。因为一句话的表述偏差,就可能堵死后续所有争取空间。案子到了检察院,意味着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能做的事情和在侦查阶段完全不同,比如针对“应当明知”这个主观要件的证据进行精准狙击。在这个阶段,没有比专业的案情梳理更紧迫的事了。如果你正是因为搜索“杭州性侵辩护律师”而看到这里,请记住,网络上的分析替代不了针对你案情的专业诊断。与其自己猜测,不如把材料带过来,我们团队先帮你做一次全面的思路整理,弄清楚现在在哪、下一步该往哪走。

涉幼女性侵案中,法律对‘自愿’的否定是绝对的。无论当事人主观如何认知,只要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即构成强奸罪。面对此类指控,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从‘应当明知’这一主观要件切入,才有可能争取到最有利的结果。

常见问题

和幼女发生关系,如果她自愿,我能不被判刑吗?

不能。法律认定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无性同意能力,不论是否自愿,都构成强奸罪。自愿仅能作为量刑时的酌情参考,不能免除罪责。

涉幼女案到了检察院阶段,还有机会争取不起诉吗?

如果证明“确实不知对方年龄”的证据非常充分,且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存在争取不起诉的空间。但这个方向对证据要求极为严苛。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 返回允道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