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基于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与办案经验。
在性侵犯罪里,有一类案件非常特殊,就是那种发生在私密空间、没有第三者在场的案子。这类案件,常常会遇到一个棘手的问题:证据几乎是一对一的。被害人说自己遭到了侵害,被指控的人则坚决否认。很多家属不理解,仅仅凭一个人的说法,就能给另一个人定罪吗?法律当然不允许这么草率,但实践中却有人陷入一种危险的惯性思维:认为未成年人,尤其是女孩,不会拿自己的清白去冒险撒谎。我研究过的许多类似案例,以及最近引发讨论的清远女孩诬告案,都把这个司法盲区推到了台前。几个月前,我们团队在研讨一起猥亵儿童案时,也面临过完全相同的证据困境。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在办案过程中存在一种未经审视的信条:一个小孩子,没有动机,也没有胆量去编造自己被侵犯的事。当辩护律师提出被害人可能在说谎时,得到的回应往往是反问:谁会用自己的清白做赌注?这种观念看似是在保护未成年人,实则是一种危险的简化,它直接把需要验证的事实命题,变成了不容置疑的前提。我常常和团队里的年轻律师讲,法律人的思维,永远要先于结论去审视证据本身,而不是仅仅因为一个人的年龄身份就放松审查。清远案里的那个女孩,因为对父亲管教太严心生怨恨,就捏造了被性侵的事实,导致父亲一审被判无期。你看,一个人如果连自己的至亲都能诬告,那么她在诬告别人时,内心就没有任何道德张力了。后来我们团队在复盘这个案例时,大家的共识是:每一个案件都只能根据具体的证据来判断,不能在这个问题上预设任何立场。
按照正常情况,一对一的证据属于孤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同时要求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对所认定的事实要排除合理怀疑。但现实中,我见过太多这样的情况:办案机关为了让“孤证”看起来不“孤”,会找到很多所谓的其他证据。比如,女孩可能曾经向自己的同学、朋友、或者老师描述过这件事。于是,就让这些同学、朋友出来作证,证明曾经听女孩说过。一下子,案卷里就有了七八份言词证据,看起来证据链很充分。但我们团队在梳理这类卷宗时,会做一件事:把所有这些言词证据的源头画出来。你会发现,它们追根溯源,都指向了同一个方向,那就是女孩自己的说法。如果源头的说法是假的,那么所有从这个源头流出去的传闻证据,就都成了无根之木。这就像一条河,源头的水脏了,下游每一段的水质都不会干净。可惜的是,现实中,这种数量的堆砌,有时候会掩盖证据质量的问题。
面对这种困境,出路究竟在哪里?我认为,还是要回到法治的基本原则上来。核心就是那八个字:疑罪从无。当一份关键指控缺乏客观物证印证,且存在其他矛盾点时,它就是存在合理怀疑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这不是放纵犯罪,而是避免冤假错案的底线。我常跟当事人讲,法律的逻辑是“宁纵勿枉”,宁可放慢脚步,也要把事实看清楚。这恰恰也是对真正的受害者负责。因为当司法公信力因为冤假错案受到质疑时,未来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未成年人站出来说话,反而会更难得到公正的对待。去年最高法、最高检等四部门发布的《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也重申了这个标准,并没有因为被害人是未成年人就降低了证明标准。所以,对于同行而言,审查这类证据,一定要打破惯性,不能因为对方是未成年人就放弃对证据的严格审查。对当事人和家属来说,也要理解这种证据的脆弱性,理性配合律师做好辩护工作。如果案件在证据上确实存在无法解释的漏洞,那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就有可能争取到不起诉的结果。
无论清远案最终结果如何,它都给我们敲了一记警钟:司法不能被惯性思维绑架,证据审查更不能被片面的情感冲动取代。只有坚持严格的证据标准,才能真正保护我们每一个人——既包括那些需要保护的未成年人,也包括那些可能被诬告的无辜者。如果你正面临类似的困境,案件还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每走一步都像在迷雾中摸索,不妨把具体情况跟我讲一讲。我在杭州拱墅区执业十八年,专注的就是这类疑难刑事案件的辩护,至少能帮你把证据脉络理清楚,看清下一步该怎么走才最稳妥。
稳住心态,立刻停止去和被害人或者家属私下联系、道歉或赔偿。当务之急是委托专业的刑事律师介入,在黄金救援期展开有效辩护。
认罪认罚确实是一个法定可以从宽处理的制度,但性侵案对被害人谅解的态度很审慎。具体能减少多少,取决于案件性质、是否存在其他恶劣情节等因素。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