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基于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与办案经验。
很多家属不理解,为什么同样是收了货、关了机、找不到人,有的人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有的人却能最终改判无罪。作为杭州诈骗罪辩护律师,我经常说,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躲”这个动作,而在于为什么“躲”。最近的一个入库案例就把这条线划得非常清楚:收受对方货物后逃匿,不等于就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我们团队近期在梳理类案时,也重点研判过这个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边界。
我们先来看一个典型的误解。很多做生意的朋友,一遇到对方欠了货款、人联系不上,第一反应就是去公安局报合同诈骗。但从法律角度看,合同诈骗罪的核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对方在长期的生意往来中已经履行了绝大部分付款义务,仅仅是因为最后一批货款没结清就失联了,能不能直接定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司法实践给出的答案是:不一定。
我们团队在分析这类案件时,第一步做的不是看卷宗里的报案材料,而是会把双方从认识那天起的全部交易流水拉出来,做成一张完整的资金往来时间轴。就像这个改判无罪的案子,当事人和公司做了近两年的生意,交易总额一千多万元,已经付了八百六十多万,履约比例超过八成。这种履约能力与意愿,与那种空手套白狼、做一票就跑的诈骗行为,有着本质区别。关于刑事案件到了检察院阶段还有没有机会争取不起诉,关键也正是在此——能否在审前就向承办人清晰地呈现出交易的全貌,而非仅仅聚焦在最后一笔争议上。
刑法中提到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后逃匿”,这里的“逃匿”不是指客观上你联系不到我,而是指我主观上要故意切断联系,以此来逃避还钱的义务。如果是因为客观原因导致的失联,比如这个案子里的当事人,他做生意的市场被政府关闭了,回国后原来的俄罗斯手机号用不了,这种情况就不能简单扣上“逃匿”的帽子。
说实话,第一次接触到这种因外部政策或市场风险导致履约不能的案子时,我们团队内部也曾有过激烈争论。一方认为,没还完钱就消失,至少说明有赖账的恶意;另一方则坚持,判断一个人的主观心态,必须看他失联前后的客观行为。在这个案子里,当事人在被供应商因欠款停止供货后,仍然在陆续还钱,还对过账,甚至案发后家属也帮忙还了一部分。这些细节都在指向同一个结论:他承认债务,并无意逃避债务。办案不是看一个点,而是看一条线。很多当事人家属第一次来咨询,连该准备哪些交易凭证都不知道,这很正常,而我们团队的任务,就是从这些繁杂的材料中,帮当事人找到那条能证明“履约诚意”的逻辑线。
这个案件之所以能再审改判无罪,关键就在于它把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的界限讲透了。做生意亏了,一时还不上钱,这叫违约;但如果从头到尾就没打算给对方钱,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把钱或货弄到手就跑,这才叫诈骗。判断这个问题,要综合看四个东西:你能不能让合同成立的能力、你实际干了多少活、你要来的钱或货用在了哪里,以及,你最后为什么会失联。
很多同行问我,办理这类存有争议的经济案件,辩护的要点在哪。我的体会是,辩护的起点不是法律条文,而是财务数据。 如果能把资金流水和经营背景梳理清楚,证明当事人大部分后续还款都是在所谓“犯罪意图”产生之后发生的,那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个指控就从根本上动摇了。当然,这需要律师团队付出巨大的案头工作量。如果你或家人正遇到类似被指控为合同诈骗的情况,尤其是在拱墅、西湖或滨江区,可以先把案件材料整理好带来,我们帮你做一次全面的案情梳理,看清现在到底处于什么位置,下一步有哪些路可以走。
合同诈骗与民事违约的界限,关键在于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当事人有履约诚意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不应简单认定为诈骗。辩护律师需要从资金流水、经营背景等客观证据中挖掘履约诚意的逻辑链条。
合同诈骗罪诈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但这仅是起点,最终刑期会综合考量自首、退赃、主从犯等情节。
合同诈骗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