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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毒品假货交易是诈骗还是贩毒

2026-06-27

本文基于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与办案经验。

很多家属不理解,为什么同样是卖假货,有些案子按诈骗罪处理,有些案子却按贩卖毒品罪来判。简单来说,关键不在于货物是真是假,而在于交易双方在行为当时到底把东西当成了什么。如果卖家以为自己在卖毒品,买家也以为在买毒品,即便拿到手的是明矾,法律上还是会往贩卖毒品的方向去认定。反之,如果一开始就是挂着羊头卖狗肉,明知是假货还冒充真货卖,那才更接近诈骗。这个边界在实务中争议很大,尤其是当交易双方对物品的认知不一致时,法院的判决往往取决于在案证据能证明什么。几个月前,我们团队正好遇到一个类似的案子,当事人拿着判决书来找我,开口第一句话就是:“叶律师,我卖的明明是假货,为什么最后还是按毒品判了?”

诈骗与贩毒,核心争议在哪

这个案子说起来并不复杂。当事人在几个月内先后做了三次交易,对外都说是“卖冰”。第一次,他拿到的东西其实是明矾,买家当场没发现。第二次,交易顺利结束。到了第三次,刚交货就被公安机关控制,一查又是假的。法院最终的认定是:贩卖毒品罪,涉及前两次交易;第三次单独认定为诈骗未遂。很多人看到这里会困惑:第一次明明就是假货,为什么不算诈骗?这就涉及到一个关键问题——主观故意的认定标准。在刑事案件里,不是你觉得是什么就是什么,而是要看证据能把你的真实意图推到什么程度。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会对买卖双方分别讯问,如果买家坚称自己买的是冰毒,卖家也承认当时是抱着卖冰毒的心态去交易,那即便客观上是一包明矾,这个行为也已经落入了贩卖毒品罪的评价范围。因为刑法看重的不仅是结果,还包括行为当时的主观恶性。我们团队在分析这类案件时,第一步永远是先把双方的讯问笔录摊开来对照看,看供述之间有没有矛盾、有没有翻供的空间。如果买家说是冰毒,卖家也认了,那这个基础事实就很难动摇。

为什么第二次反而坐实了贩毒

这个案子最让人困惑的地方在于:第一次、第三次都是假货,唯独第二次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是假货,但法院恰恰把第二次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核心事实。换一个角度看,这其实反映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个常见逻辑:当交易链条中存在一次无法解释清楚是假货的交易时,它会被用来反推整个行为的主观目的。也就是说,如果三次交易都认定了是明矾,那可能整体往诈骗方向走;但只要有一次交易的真实性无法被排除,且买卖双方都确认那是毒品,那这一次就会成为整条证据链的支点。在实际办案中,我们见过不少家属拿着判决书来咨询,上来就说“这不公平”,但很少人会先去仔细比对每一次交易的供述细节。我一般会建议,先把判决书中关于每一次交易的事实认定单独摘出来,看每一笔的认定依据是什么——是双方供述一致,还是有鉴定报告,还是仅仅依靠推定。这些细节的差异,往往决定了案件还有没有争取的空间。

当定性存在空间,家属该做什么

很多家属在拿到判决书后的第一反应是想“翻案”,但从我十几年的实务经验来看,真正有效的辩护往往不是推翻一切,而是在既有框架下找到最有利的认定方案。就像这个案子,站在当事人家属的角度,最核心的诉求其实是把诈骗罪拿掉,这样在后续减刑的计算上会完全不一样。法院最后认定第三次是诈骗未遂,前两次按贩卖毒品罪处理,这个结果从整体刑期来看,其实已经把诈骗的量刑因素压缩到了比较小的范围。当然,这不代表就没有再审视的必要。如果当事人认为某一次交易的认定存在根本性错误——比如买家翻供了,或者有证据证明交易标的物确实不是毒品——那依然可以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合法途径提出异议。不过这类申诉审查的门槛不低,需要判决书本身存在明显的事实认定瑕疵或法律适用错误。我常跟家属说,与其凭着一股情绪去撞南墙,不如先坐下来把判决书读透,标出每一个可能存疑的认定节点。刑事案件的时间窗口往往比想象中短,尤其是在判决生效后,能做的事情会大幅缩减。如果你在杭州,家属正在拱墅、西湖或滨江区遇到类似的困境,对案件的定性拿不准,可以把材料整理清楚,我们一起分析一下现有认定还有没有梳理的空间。

法律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一直很大,但这种严厉也意味着对证据链的审查必须更加细致。当交易的真相被层层笔录包裹起来,能帮当事人说清“当时到底发生了什么”的,不是情绪,而是那些藏在案卷里的细节。每个案子都有它特殊的地方,没看到完整的证据材料之前,谁也无法给出准确的判断。但至少,弄明白法院为什么这么判,是走上正确应对道路的第一步。

常见问题

交易中本来就是假货,为什么还会被定贩卖毒品罪?

因为法律看的是行为当时的主观目的。如果双方都认为是毒品,即使货是假的,仍可能构成贩卖毒品罪。关键在供述和证据能证明什么。

已经被判了,家属还能做什么?

判决生效后,能做的事情集中在审查事实认定是否有明显错误。需要把判决书和案卷材料对出来,看每一次认定的依据是否扎实,再决定下一步方向。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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