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 · 刑事团队 · 专注刑事辩护十八年 0571-87702787 | 400-0571-630
允道文章

叶斌律师:收药掩饰隐瞒为何比诈骗轻

2026-06-26

本文基于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与办案经验。

很多做回收药品生意的朋友都有个误区,觉得只要是收药被抓,结局都差不多。其实不对。这里头涉及两个完全不同的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诈骗罪。前者是轻罪,后者是重罪。从法律构成上看,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是谁主动。诈骗罪是你主动教唆别人去开药,通过虚构事实让他人把药交出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你明知这个药来路不正,但你还是收了。一个主犯,一个下游。我们在杭州拱墅区执业这些年,处理过不少这类案件,每次都让当事人自己先弄清楚:你到底干了什么。

同样是收药,涉案金额的门槛差了一倍不止

讲到这儿,很多人会追问到底判多久。这就回到当事人最关心的量刑问题了。诈骗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数额门槛上有巨大差异。我举个例子你就明白了:违法所得达到20万,如果定诈骗罪,已经可以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了。但同样是20万,如果定的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连三年以上的起步线都没到——这个罪要50万才对应三年以上的刑期。以前我办过的一个案子,收药档口查出来的金额挺高,但最终定的还是掩饰隐瞒。为什么?因为关键证据指向他只是在收,没有去教唆。所以你看,涉案金额相同,定性不同,刑期可能差出一个档。这就决定了方向:从移送审查起诉开始,就要盯着罪名定性来打。

我们团队内部有个习惯——办这种案件第一步不是急着去会见,而是先把在案所有关于开药顺序、聊天记录、转账流水这些细节全部理出来,还原出“到底谁先动的手”。只有把事实图谱画清楚了,才能判断案子是该往轻罪辩护,还是该打构成要件本身。

怎么判断你到底是诈骗,还是掩饰隐瞒?关键看这三个细节

这就涉及一个当事人很难自己分辨的问题:同样是收药,为什么有的定诈骗,有的定掩饰隐瞒?答案藏在三个细节里。第一,开药的顺序。是开药人主动联系你,还是你主动找上去让人家去开?第二,收药的情节。你只是等人家拿来卖,还是你提供药名、指定医院、甚至垫付开药费用?第三,收药人和开药人的关系。是不是有长期固定渠道?是不是从中发展了下线?这三个细节,任何一个都可能引发定性翻转。我印象特别深的一个案子,侦查阶段按诈骗罪报捕,但移送审查起诉后,我们团队在阅卷时发现,开药人在笔录里说的第一句话是“我知道他收药才去找他的”。就这一句话,改变了整个诉讼走向——最后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批捕、起诉,量刑建议比最初预估减少了近一半。

讲到这儿,可能有的家属会问:那案件到了检察院,还有机会争取不起诉吗?坦白说,这类案件能不能走到不起诉,跟三个因素直接相关——涉案金额、是否退赃退赔、有没有参与教唆。收药型的掩饰隐瞒,如果金额不大、又是第一次,我们在审查起诉阶段一般都会作不起诉辩护意见。但前提是时间窗口要抓住,不能等到量刑建议都出了才去补材料。

同样是收药,一个细节会让结果天差地别

很多当事人来所里找我,一坐下来就说:“叶律师,我就干了收药这一件事,怎么说得这么严重?”这话我特别理解。对于普通人来说,就是收个药,谁能想到同一个行为能长出两个罪名的后果。可法律的逻辑就是这样——它不看“你觉得自己干了什么”,看的是所有的细节串联起来指向了什么。所以,别以为收个药就不会重判。如果证据指向你在教唆、你在骗,那就是诈骗,刑期起点完全不同。反过来,如果你只是收了药,但没有引导、没有教唆,那就有空间往轻罪甚至更轻的方向去争取。

关于取保候审,收药类案件也不是完全没希望。相比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的取保成功率要高一些,特别是在查获的药品还没有大量销出、涉案金额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当然,这需要对案件进行全面的梳理和风险评估,没有看过案卷材料,谁也不能打包票。

如果你正是因为这个事情在搜索“杭州诈骗罪辩护律师”,我想说,光是看文章只能帮你理清思路,但替代不了针对具体案情的专业判断。案件所处的阶段、证据状况、当事人在其中的角色,任何一项不同,思路都不一样。与其自己猜测,不如把材料带过来,我们团队先帮你做一次全面的案情梳理,弄清楚现在在哪、下一步该往哪走。刑事案件的黄金辩护期非常短暂,尤其是在杭州,如果案件正在拱墅、西湖或滨江区的办案单位流转中,更是一步都不能拖。

说到底,法律不惩罚糊涂人,但糊涂会让人付出更重的代价。知道自己做了什么,不该认的不认,该争取的及时争取,这才是面对这类案件最理性的方式。


常见问题



收药被刑拘了,家属第一步做什么?


第一步不是乱找人,而是尽快委托律师会见当事人,了解涉案金额、收药方式、有无教唆行为等关键事实,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及可能涉嫌的罪名。




收药涉案几十万,大概判多久?


关键看罪名。如果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几十万可能在三年以下;如果被定为诈骗罪,同样金额可能三年起步。定性比金额更决定刑期。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 返回允道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