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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伪造收款凭证是否必然构成诈骗罪

2026-06-26

本文基于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与办案经验。

很多做生意的朋友可能不清楚,合同诈骗罪里有一个非常核心的点,叫“非法占有目的”。简单说,不是你用了假材料就一定是诈骗,关键看你拿钱的那一刻,到底是真想履行合同,还是压根儿就没打算履约,想把钱装进自己口袋跑路。这个界限,在司法实务中认定起来其实非常微妙。前阵子,我们团队在讨论一起涉及伪造收条的案子时,就发现很多当事人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存在盲区。

一、表面上看:虚构了核心事实,好像就是诈骗

不少当事人被抓后,第一反应是困惑。他们会问,我项目是真的,资产也是真的,收到的钱全砸进生意里了,自己一分没花,怎么就成了合同诈骗?这种想法,恰恰踩中了合同诈骗罪认定的第一个误区。

法律在判断的时候,看的是你“当时”有没有欺骗的意图和行为,而不是你事后有没有想办法补救。 如果你伪造的收款凭证、授权书这些,恰好是对方决定是否跟你交易的关键材料,那么在公检法看来,这就符合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至于“非法占有目的”,它不看你把钱用于个人挥霍还是公司经营,而是看你在控制这笔钱的时候,有没有合法的依据,是不是把本该自己承担的亏损风险,悄悄地转嫁给了别人。我见过太多当事人,就是在这里转不过弯来,觉得自己一腔热血为了项目,但在法律定性面前,主观感受有时很苍白。

二、往深里看:究竟是“骗钱”还是“骗机会”,结果天差地别

但问题到这里还没完。同样是虚构事实,有的成立刑事诈骗,有的却只是民事违约。区别在哪?我们来看看一个层级很高的法院给出的答案。

有这么一起案子,当事人叶某通过公开招投标拿下了一个资产转让项目,约定付清尾款后才能享有长期租金收益权。为了在期限内筹到尾款,叶某伪造了国资局的收款凭证,向租户们证明了“自己已付清全款”,然后收取了长期租金,用这笔钱结清了项目的所有尾款。东窗事发后,一审法院判了合同诈骗罪,而且是十年有期徒刑。

这个案子后来历经波折,最终被认定无罪。核心逻辑在于:叶某虽然在租金环节伪造了收条,欺骗了租户,但他这么做的终极目的,是为了履行他和国资局之间那个核心的资产转让合同。 租户的钱没进他个人腰包,全部用于支付尾款和后续经营;官方通知过租户转让事宜,项目是真实存在的。到最后,国资局收回了尾款,租户获得了长期租赁权,整个链条里,并没有出现真正意义上的、遭受了实际财产损失的“受害人”。这个案子就很典型:看似是刑事诈骗,但本质上是通过虚假手段促成的民商事履约纠纷。我们在研究这类复杂案件时,团队内部经常会进行“模拟法庭”对抗,让同事站在公诉人角度反复攻击,就是要在看似坚硬的指控逻辑中找到那条民事纠纷的边界。每次我把类似的分析思路呈现在辩护意见里,都需要用大量的证据细节来支撑这个核心判断:当事人的最终目的到底是想赖账跑路,还是为了磕磕绊绊地把合同履行下去。

三、落到实践:面对指控,你的辩护点可能藏在哪里

所以,如果你或你的家人正面临类似的合同诈骗罪指控,特别是涉及到伪造单证、编造一些商业承诺时,不要立刻就觉得天塌了。辩护的真正战场,往往不在于否认“我说了假话”,而在于论证“我说假话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而是为了尽力促成真实交易”。

这需要从几个角度切入:第一,资金流水能不能完整地证明,钱都流向了真实的经营和项目,而不是被转移、藏匿或挥霍;第二,涉案的项目本身是不是真实存在、并且有实际运营的;第三,能不能找到证据证明,当事人在主观上是想把事情做成,只是过程中用错了方法。当然,我必须坦诚地说,这种辩护思路要求非常细致的证据梳理工作,每一个案子的证据情况都不一样,能不能走通,需要看到全部卷宗材料才能判断。

刑事案件的时间窗口非常宝贵,尤其是在杭州,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的每一个决定都可能影响最终走向。如果你或家人在拱墅、西湖或滨江因为类似的商业纠纷被牵扯,不确定下一步该怎么办,可以把情况告诉我。专注于杭州刑事案件这么多年,我的习惯是,先不急着定性,而是帮当事人和家属把眼前的局面梳理清楚,判断最有利的选择是什么。

说到底,法律对于欺诈行为的惩罚,核心依然在于对“非法占有”的精准认定。一个伪造的动作本身,并不意味着万劫不复,关键要看它包裹的究竟是骗财的恶意,还是一个企业家走投无路时的冒险尝试。

常见问题

合同诈骗罪被刑拘了,家属第一步做什么?

先不要慌,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会见。家属见不到人,只有律师能见到当事人,了解最真实的情况,并判断案件的关键争议点在哪里。

伪造了收条,但钱都用于经营了,能争取无罪吗?

这需要看全案证据。如果能证明伪造行为是为了履行真实合同,而非个人非法占有,确实存在争取不构成犯罪或作轻罪辩护的空间,但不能一概而论。

合同诈骗罪的案件,退赃退赔有用吗?

非常有用。在合同诈骗案件中,及时退赃退赔、获得被害人谅解,是争取取保候审和从宽处罚的重要情节,对量刑幅度影响很大。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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