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象一下,你的家人突然失联,你收到拘留通知书后急忙赶往看守所,却被告知“查无此人”。那一刻,你的心会沉到谷底——因为这意味着,你的亲人很可能正身处一个比看守所更隐秘、更缺乏监督的地方:指定监视居住场所。
我们曾经遇到这样一个案子。家属明明收到了拘留通知书,但当我们前往看守所要求会见时,却被告知查无此人。那一刻,我们立刻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当事人很可能被采取了指定监视居住措施。这种“消失”让家属陷入极度的焦虑和恐惧,他们几乎是用恳求的语气问我们:“律师,求您一定要想想办法,他会不会被刑讯逼供?”
这其实就是指定监视居住最令人担忧的地方。按照法律规定,指定监视居住本应是一种强制力度介于取保候审和刑事拘留之间的替代羁押措施。但现实中,它往往演变成一个规避监督的“法外之地”。在看守所,审讯必须同步录音录像,几乎不可能发生刑讯逼供。但在指定监视居住场所,这些监督机制都不存在,成为程序违法的温床。
面对这种情况,我们首先要明确办案单位哪些行为是违法的。在我们处理的这个案件中,我们发现了三个明显的违法点:
第一,执行场所违法。根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监视居住。而我们当事人的指定居住地与派出所仅一墙之隔,办案人员可以随意进出,场所内的设备与审讯中心完全相同,这明显违反了规定。
第二,禁止律师会见违法。除了特定类型的案件,辩护律师有权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我们代理的是行贿案件,根本不属于需要特别批准的类型,办案单位凭什么拒绝我们会见?
第三,侵犯辩护律师知情权违法。我们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被驳回,但办案单位以保密为由拒绝说明理由。这直接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即使不同意变更,也必须告知理由。
发现这些违法情形后,我们该怎么办?很多朋友可能会感到绝望,但其实我们有一个重要的武器:检察监督。
在我们这个案件中,我们向检察院提起了对公安机关违法行为的法律监督。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我们明确指出,如果继续阻止会见,我们将向更高层级反映情况。
结果令人欣慰:提出监督后仅三四天,我们就接到办案人员电话,同意我们会见。检察院也主动来电确认会见安排。这说明检察监督机制确实在发挥作用。
最终,我们会见后确认当事人遭受了疲劳审讯,但幸运的是没有身体伤害。由于当事人与法院达成量刑一致获得缓刑,我们未再追究非法审讯问题。但这个案例告诉我们:面对违法办案,我们不是毫无办法。
指定监视居住本应是保障诉讼进行的措施,而不是规避监督的工具。作为辩护律师,我们要做的就是在法律框架内,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记住,当你遇到类似情况时,不要慌张,要懂得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和监督机制。毕竟,法律的本质是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成为某些人滥用的工具。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