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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网络寻衅滋事罪究竟怎么认定

2026-06-25

本文基于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与办案经验。

很多家属和当事人不理解,只是在网上发了一封信、一个视频,怎么就涉嫌网络寻衅滋事罪了?简单来说,网络寻衅滋事罪的核心不在于你发了什么内容,而在于你的主观目的和造成的社会后果。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或者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才可能构成此罪。作为专注于杭州刑事辩护的律师,我们团队在近期也处理过类似的案件,其中一起关于网络言论引发的寻衅滋事案,最终的辩护思路很有代表性。

一封带标签的信,为什么会被盯上?

很多关心这件事的朋友都会问,这位父亲只是根据孩子生前的讲述,在网上发了一封《寄往天堂的信》,并添加了“校园霸凌零容忍”的标签,为什么会被以寻衅滋事罪立案?这里,我们就触及到了网络寻衅滋事认定的第一个表面痛点:行为动机与追究标准的冲突。这位父亲的初衷,是替无法说话的孩子发声,表达对校园霸凌的反对和丧子之痛。从法律上看,这属于一种情绪表达和诉求呼吁。然而,办案机关最初的关注点,可能在于该视频的传播量达到了惊人的三亿多,客观上引起了巨大的网络反响。在实务中,巨大的传播量往往会引起对“是否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审视。作为杭州寻衅滋事罪辩护律师,我经常提醒,这个罪的认定,必须严格区分“合法表达诉求”与“起哄闹事”的边界。单纯因为传播量巨大,就反推具有寻衅动机,是不严谨的。

三亿播放量,是“寻衅”还是“共鸣”?

这里就引出了一个更深的隐藏痛点:很多家属意识不到,网络寻衅滋事的认定核心在于“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标准究竟是什么。 是看点击量,还是看现实影响?两高的司法解释明确了,这里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必须要有“起哄闹事”、制造事端的故意。从这位父亲的描述来看,他没有组织他人、没有操纵舆论、更没有购买流量推广。三亿的播放量,更像是因为公众对校园霸凌话题的广泛共鸣而自然形成的。我们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第一步通常不是急于会见,而是会组织内部讨论,把所有官方的指控逻辑和当事人的真实行为目的在白板上进行对比分析。如果当事人的唯一目的就是反对校园霸凌、怀念孩子,那么就很难得出他有“寻衅”或者制造网络混乱的动机。如果只是情绪的宣泄和信息的转达,即便客观上引发了大规模讨论,也不能等同于刑法意义上的寻衅滋事。关于这一点,我们团队内部也曾激烈争论,最终一致的看法是,没有“闹事”的动机,这把火就烧不到你身上。

孩子已经不在了,父母该怎么办?

这触及到了案件背后最痛的恐惧核心:在失去孩子之后,还要面对刑事追诉的威胁。但同时也带来一个程序上的疑问:如果案件确实不构成犯罪,在审查起诉阶段还有争取的空间吗?当然有。这个案件的发展,也印证了这一点。无证据证明孩子所述被霸凌的事实,也不代表这位父亲就是在编造谣言。该案两次被退回补充侦查,最终因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并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本身就说明了检察院在严格把关。很多当事人第一次遇到这种事会非常担心,但案件到了检察院阶段,只要有清晰的辩护思路,向检察官充分说明事理,是有机会化解风险的。我们团队每次在提交这类案件的辩护意见前,都会组织“模拟法庭”,让同事扮演公诉人反复攻击我们的论点,确保最终的逻辑无懈可击。这样才能给当事人最大的保障。

如果你也正因类似的情况而搜索“杭州寻衅滋事辩护律师”,请记住,网络分析不能替代专业的案情诊断。特别是在杭州,相关案件的审查标准非常细化。如果你或家人正在为某封公开信、某段视频面临困扰,不确定表达的边界在哪里,可以把情况告诉我们的团队。我们会帮你先做一次全面的法律分析,弄清楚“目前所处的阶段”和“下一步最稳妥的选择”。

无论是作为父亲还是母亲,在面对孩子遭受的苦难时,想要一个真相、一种说法,这种心情再正常不过。刑法在此刻,需要展现出它的温度与理性。合法地表达诉求,与犯罪行为之间,隔着“主观恶意”和“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这两条巨大的鸿沟。 只要守住本心,法律会给出公正的答案。

常见问题

寻衅滋事罪被刑拘了,家属第一步做什么?

先冷静,不要盲目找人疏通关系。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的刑事律师会见当事人,了解最真实的情况和口供,这是制定后续辩护策略的基石。

短视频播放量高,会被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吗?

不会仅凭播放量定罪。核心是看有无“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故意和行为。没有主观恶意和编造事实,纯属表达诉求的,难以构成此罪。

寻衅滋事案到了检察院,还有机会争取不起诉吗?

有。审查起诉阶段是关键的辩护窗口。如果能证明证据不足、主观不构罪,或者情节显著轻微,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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