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基于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与办案经验。
很多家属不理解,为什么同样是拿了钱没办成事,有的被定性为经济纠纷,有的却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简单来说,区分罪与非罪的核心,不在于有没有“欺骗行为”,而在于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判断这个目的的关键,就是四个字:履约状况——也就是项目一开始有没有真实运作,钱拿到手后有没有实际干活。检察官心里都有一面明镜,他们非常清楚,“有骗”不等于“诈骗”,更不等于有非法占有目的。近期,我们团队刚好处理了一起涉案金额上百万,最终在审查逮捕阶段成功争取到不批捕的案件,其中的博弈关键点就在这里。
很多家属和当事人有一个误区,总觉得要在口供里把事情说清楚,把理辩明白。但在合同诈骗案里,尤其是在杭州这样的经济活跃地区,交易周期动辄跨越数年,资金往来复杂,前30天想把所有事情说清几乎不可能。我经常对家属说,别在家坐等,也别把希望寄托在找关系上。审查逮捕的窗口期只有七天,错过这个时间,案件可能就走向了另一个方向。
我们团队拿到这类案子后的第一件事,不是急着问话,而是组织大家把手头能证明“做事了”的证据全部列出来。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现场照片、对接的技术文档……我们会在白板上按时间线排布,看能不能逻辑自洽地拼凑出一条完整的“履约轨迹”。只要能证明钱款确实用于项目推进,或者有真实的对接行为,这就相当于给检察官提供了一个清晰的不捕理由。就像我们之前处理的一个物流公司中转站建设项目,当事人虽然因资金链断裂没能最终交付,但我们整理出的几百页工程进度记录和打款凭证,足以说明他一直在推进,这就从根本上动摇了诈骗罪的指控基础。
说到履约状况,网络上有一起经典的汽车团购案很能说明问题。一家汽车销售公司长期以低于市场价的方式招揽客户,采取“高买低卖,骗新还旧”的模式经营,最终导致大量客户无法提车,损失巨大。法院最后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为什么?因为这种模式从长远来看根本不具备可持续的履约能力。当一个人承诺的义务在现实条件下根本无法兑现时,那所谓的合同就只是诈骗的道具。
这个逻辑同样适用于日常的居间服务或大额交易。假设你作为一个中间人,收了别人几百万的居间费,对方告你诈骗,说你拿了钱没办事。但如果你实际上已经积极寻找关系、对接资源,做了大量前期工作,只是最终结果没成,那事情的性质就完全不同。这也提醒我们,判断案件的走向,不能看对方报案时说了什么,而要看你自己手里实实在在地掌握了什么。很多当事人正是因为分不清“欺骗”和“非法占有”的区别,一味纠结于对方的夸大指控,反而错失了用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的黄金时机。
不管你是因为交易失败被指控,还是因为模式被认定存在欺瞒风险,现在的焦虑我都能理解。但越是在这种时候,越要把注意力放在对策上。第一步,停止漫无目的的慌乱和迷信关系;第二步,务必围绕“履行合同”这点,把能证明你在做事的痕迹固定下来。这包括但不限于能显示时间、地点、人物、具体工作的所有资料。我们团队在做案件复盘时发现,很多最终成功取保或不起诉的案子,往往就是因为家属在第一时间抓住了这个关键点。
刑事案件,尤其在杭州,一旦程序开始,每一步都有既定轨迹。案件到了检察院阶段,能做的事情和侦查阶段完全不同。如果说公安机关的侦查是编织一张网,那我们提交的证明履约的法律意见书和相关证据,就是在这张网上撕开一道口子,让检察官看到事实的另一个侧面。让法律看到你在努力做事,而不仅仅是一个“骗钱跑路”的故事,这才是真正能救家人的思路。
如果家人因为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拘留,家属现在的压力,我完全能体会。但正因为处在审查逮捕的黄金时间里,方向上更不能出错。与其自己猜测,反复盘算这个案子冤不冤,不如尽快把现有的往来材料带齐。作为一名专注杭州本地刑事案件十八年的律师,我和团队能帮你做的第一件事,就是通过一次专业梳理,看清当前该案在“履约证据”上还有多少底牌,判断下一步是争取不捕,还是为后续庭审阶段做更精细的辩护。在拱墅、西湖、滨江,如果遇到此类难题,可以来找我聊聊。
判断合同诈骗罪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底盘是履约能力和履约行为。只要底盘稳,定性就有辩护空间。无论在案子里走得多深,只要证据在,逻辑在,方向就依然在。
第一步是尽快整理能证明当事人“履约行为”的证据,如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然后委托律师在审查逮捕的黄金期向检察官提交不予逮捕法律意见。
可以争取。涉案金额不是唯一标准,关键是看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能证明在案发前有真实的履约能力和履约行为,取保候审的空间是存在的。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