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基于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与办案经验。
很多当事人家属有个误区,觉得只要在案发前把骗来的东西还回去,就不算犯罪了。这个想法在实物类诈骗案件里尤其常见,比如房子、车子、贵重设备这类特定物品。但实践中,事情远没有这么简单。作为一名在杭州专注刑事辩护十八年的杭州诈骗罪辩护律师,我在实务中反复遇到这样的争议:行为人骗得房屋长期占有使用甚至出租牟利,等到被发现了才匆忙退还,这时犯罪数额该如何认定?就在去年,我们团队处理的一起案件就与此高度相似,当时当事人也是在立案前退还了涉案财物,家属一度以为事情就过去了,结果却并非如此。
诈骗罪是典型的取得型财产犯罪,光有骗的行为还不够,关键要看主观上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刑法通说把这个目的拆成两个核心特征:一个是“排除意思”,简单说就是把权利人对财物的控制排挤掉,当成自己的东西来管;另一个是“利用意思”,就是按照财物本身的用途去使用、处分它。
打个比方。有人以借用为名骗走你的笔记本电脑,当天就还回来了,这叫“排除意思”不成立,属于骗用,不构成诈骗罪。但如果他不仅不还,还拿这台电脑去跑业务、去转卖,甚至拆开换零件再组装,那性质就完全变了。回到原文章里的典型案例,李某骗取两套拆迁安置房后,不仅长期控制支配长达五年,还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拆除隔墙、对外出租收取租金,甚至在村委会多次索要后仍然拒不返还。这种持续性排除他人利用可能性的行为,以及按照房屋固有用途(居住、出租)进行管理支配的行为,完全具备了非法占有目的的两个核心特征,没有任何疑义。
我们团队在分析这类案件时,第一步做的就是对财物进行“时间轴还原”——从获取那一刻起,当事人对涉案物品做了什么改动、形成何种控制状态、是否产生持续收益,这些细节往往是判断非法占有目的最有力的客观依据。
货币诈骗案里,非法占有目的往往很难认定。因为货币是种类物,讲究“占有即所有”,花掉了再还同等金额的钱,就很难说行为人一定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再加上行为人可以辩称投资失败、经营亏损,这时司法机关就得靠推定来判断,比如有没有肆意挥霍、隐匿转移、从事违法活动等情形,认定门槛相对较高。
但物品类诈骗就不一样了。只要行为人骗得了特定物品,又切实地按照自己的意愿去使用、改造或处分它,非法占有目的就十分明显。以案中李某为例,他对两套安置房长期管理支配,还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对外出租收益,这不是不能还,而是不愿还。这种情形下连司法推定都用不上,非法占有目的昭然若揭。房屋作为特定物,返还难度极大,一旦被他人长期控制,权利人的所有权能就受到持续性侵害,这和货币类案件有本质区别。很多当事人家属不明白这一点,以为只要最后退回去就万事大吉,这是对物品类诈骗罪定性的严重误判,也是实务中常见的辩护误区。
刑事案件有严格的犯罪形态认定规则。诈骗罪在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那一刻起,就已经既遂了。犯罪既遂是一种完成形态,不可能再退回到未遂或中止。所以,就算立案前迫于压力退还全部被骗物品,也只能作为量刑时从宽处理的情节,不能反过头来否认既遂事实和非法占有目的。这个原理和盗窃罪一样,偷来的东西案发前还回去,数额照样认定,不可能变成无罪。如果允许以退代罪,就会出现“不报案不退还,一报案就退还”的不正常的司法现象,对财产秩序的破坏反而更大。
在团队办案过程中,我们内部经常为一个问题争论:立案前退赃到底能不能转化为不起诉的条件?答案是,在数额不大、情节轻微且有退赔谅解的情况下,某些案件确实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到相对不起诉。但这不等于不构成犯罪,而是检察机关基于刑事政策的裁量。当事人和家属千万别把希望寄托在“退了就没事”的侥幸上,而应该尽早委托杭州诈骗罪辩护律师介入,在侦查阶段就把案件走向把握住。
刑事案件的黄金辩护期非常短暂,案件一旦进入程序,每一步都在塑造最终走向。如果你或家人正在拱墅、西湖或滨江区遇到了诈骗罪相关的困境,不确定退还行为到底对案件有多大影响,可以把具体情况告诉我。我和团队专注杭州本地刑事案件十八年,能帮你梳理出当前最有利的选择,不会让你稀里糊涂地错过关键时机。
构成。物品类诈骗只要行为人完全控制了财物并按其用途使用,就已经既遂,事后退还只能作为量刑情节,不能否认犯罪成立。
不要盲目退赃退赔,先找律师分析案情。特别是物品类诈骗,退还不当反而可能被认定为掩盖行为,影响后续辩护空间。
退赃退赔是重要的从宽情节,在犯罪数额较小、取得谅解且系初犯的情况下,结合认罪认罚,争取缓刑有较大空间。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