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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同样介绍牵线为何处罚不同

2026-06-21

本文基于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与办案经验。

很多家属和当事人不理解,为什么同样是介绍卖淫嫖娼的行为,有的人只是被派出所治安罚款、拘留几天就完事,而有的人却被定为介绍卖淫罪,面临牢狱之灾。这个罪与非罪的界限,不像大家想的那么简单。从刑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看,核心在于一句话:构成介绍卖淫罪,本质上处罚的是“为卖淫者介绍嫖客”的行为,而非“为嫖客介绍卖淫者”。这个看似微妙的逻辑反转,在实务中却划出了一条泾渭分明的法律红线。我在杭州做了十八年的刑辩律师,对此深有感触。我们团队近期也办理过类似的案子,其中涉及的法律逻辑刚好可以把这个问题讲透。

为什么“甲”没事,“乙”却要坐牢?

要讲清楚这个问题,我得先和你分享一个实务中很典型的逻辑推演。假设有这么个情况:张三来找朋友玩,两人都想嫖娼,但都没门路。于是朋友找到了甲,甲虽然不认识卖淫人员,但他知道乙长期干这行,便联系了乙。最终,乙安排了两个卖淫人员,一个完成了交易,另一个因为喝多了没发生实际性行为。在这个链条里,甲和乙谁构成介绍卖淫罪?

答案是,乙构成,甲不构成。为什么?因为甲主观上是在帮嫖客找嫖娼渠道,这叫“介绍嫖娼”,通常归治安管理处罚法管;而乙是在帮卖淫人员招揽生意、促成交易,这叫“介绍卖淫”,归刑法管。一个向外找买家,一个向内找卖家,行为的法律定性天差地别。更关键的一点是,介绍卖淫罪属于“行为犯”。就算乙安排的那个嫖客因为喝多了没发生实际性行为,但只要双方就卖淫嫖娼的价格、人员等关键要素达成了合意,这个罪就已经构成了。

从治安罚款到刑事犯罪,这一步到底踩在哪?

很多当事人到我办公室问:“叶律师,我就帮朋友打了一个电话,怎么就犯罪了?”这就涉及到我前面提到的深层逻辑。“单次、偶然”的介绍行为,且只介绍了一人次的,通常确实在治安处罚的范畴。但如果你的行为模式和身份发生了变化,哪怕只是多介绍了几个人,或者有了某种依附关系,性质就可能瞬间转变。

我从《刑事审判参考》的一个经典案例说起。那个案例里的当事人是一名公务员,他经常去一家发廊嫖娼。后来发廊老板跟他说,以后有朋友有需求,可以带到这里来。之后,他不仅自己去,还频繁带着不同的朋友光顾那家发廊并帮忙牵线。这个时候,他的角色就不再是一个帮朋友忙的“介绍人”了,他在主观上已经成了发廊“招揽客源”的一环。因为他的身份和行为的持续性,让他从“介绍嫖娼”滑向了“介绍卖淫”的共犯范畴。我们团队内部讨论这类案件时,经常画一张行为与身份重叠的图,只有当一个人的角色完全与卖淫端的经营捆绑时,刑法才会介入。

如果你正在搜索“杭州诈骗罪辩护律师”或者“介绍卖淫罪辩护律师”,应该能从这些分析中感觉到,看似差不多的行为,在证据和法理上,往往存在着巨大的辩护空间。

案件到了不同阶段,我们还能做什么?

刑事案件最怕的是什么?是当事人和家属不知道该在什么节点做什么事,白白错过了最佳的时机。关于这个罪名,很多人到了审查起诉阶段,还在纠结到底是不是“冤枉”的,却忽略了从证据和法律构成上去找突破口。

我们团队处理这类案件的第一步,从来不是急着去会见,而是先把当事人被指控的行为,按照“组织性”和“介绍方向”两个坐标,在白板上进行拆解重组。我们会重点审查,当事人的行为到底是在为卖淫人员提供信息中介,还仅仅是为特定的嫖客提供了一次性便利。如果证据能够证明,你每次都是被动地、临时性地帮朋友个忙,没有与任何卖淫组织形成固定的利益输送和客源招揽关系,那么这就为争取无罪或罪轻处理打下了坚实的地基。就像我们最近在讨论的一个案子,当事人虽然介绍了三个人,但都是零散的、互不交叉的偶然行为,我们最终把辩护重点放在了不符合“组织人员三人且时间重合”的组织卖淫特征上,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轻的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定性。

案件到了检察院,这意味着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能做的事情和在侦查阶段完全不同。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的时机和方式,都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来精准拿捏。很多当事人第一次接触这些,都不太明白它的运作方式,这很正常。

刑事案件的黄金辩护期非常短暂,尤其是在杭州。如果你或家人正在拱墅、西湖或滨江区遇到了类似的难题,不确定下一步该怎么办,可以把情况告诉我。作为一名专注杭州本地刑事案件十八年的律师,我能帮你判断当前最有利的选择。

说实话,一个人在案子里是什么角色、该承担什么责任,不单靠法律条文的一刀切,更要看证据拼出来的全部事实。虽然情况复杂,但只要找准了行为性质与法律逻辑的错位点,依然有争取的路径。

常见问题

介绍卖淫罪被刑拘了,家属第一步做什么?

先不要慌,也别急着托关系找人打听,这往往适得其反。第一步是尽快委托一位专业的刑事律师介入会见,把涉案的行为性质、介绍人数、获利情况、有无从犯等基本事实问清楚,趁早固定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和辩解。

介绍卖淫罪能取保候审吗?什么条件?

有希望。如果涉案行为属于单次、偶然的介绍,涉案人数少,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是作为从犯参与,认罪态度好,及时退赃的,取保候审的概率较大。律师介入越早,对分析判断取保条件越有利。

介绍卖淫罪退赃退赔有用吗?能减多少?

非常有用。在介绍卖淫这类犯罪中,退赃退赔是体现当事人认罪悔罪态度的重要考量。根据量刑指导意见,退赃退赔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结合认罪认罚制度,往往能为争取更轻处罚甚至缓刑创造关键条件。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
  • 《刑事审判参考》相关指导案例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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