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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参照非按照,非公职务辩护新方向

2026-06-20

本文基于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与办案经验。

2026年5月1日起,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正式施行。其中第八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四个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将“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贪污罪等标准执行。许多家属乍一看,心立马揪起来——这是不是意味着民营企业员工犯同样的数额,就要跟公职人员判一样重?实际上,最高法、最高检已经专门发文澄清:“参照”不等于“按照”,它不是机械地照搬,而是给了司法机关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灵活裁量的空间。这个区分,不仅关乎平等保护民营企业,更直接影响到非公职务犯罪案件的量刑轻重,是值得深挖的辩护方向。就在几个月前,我们团队办理的一起职务侵占案,正好涉及这个新解释的时间节点,让我们对“参照”二字的分量有了切身体会。

误区:参照就是按照?完全两码事

第一次听到“参照”这个词,很多人的反应都是:这不就是换个说法,实际上还是要按贪污受贿的标准来判。其实不然。最高法、最高检在《人民司法》上联合发表的权威解读文章里,明确讲清楚了立法者的考虑:现阶段部分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确实存在管理不够规范、财务制度不够健全的状况。如果完全不看企业内部治理的实际情况,直接套用公职人员犯罪标准,反而会脱离实际,导致罪责刑不相适应。打个比方,“参照”就像做菜时参照菜谱,你可以根据自己的口味调整咸淡,而不是每样调料都精确到克;“按照”则是流水线操作,没有任何变通。所以,律师在办案时,就可以结合当事人所在企业的财务监管状况、犯罪的具体背景,去论证社会危害性不同于公职犯罪,为量刑争取更大的裁量余地。我们团队接触的不少民营企业主,自身都有管理漏洞,这一点恰恰是辩护中应当刨出来的根。

为什么不能等量齐观?三个关键区别

既然“参照”不等于“按照”,那二者的差异到底在哪?从法理和司法实践看,至少有三个方面决定了两类犯罪不能简单地画等号。第一,保护的法益完全不同。公职人员受贿、贪污,损害的是国家公权力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动摇的是老百姓对政府的信任;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侵害的是具体企业的财产权和市场交易秩序,本质上仍属民商事领域的问题,对社会根基的冲击程度明显不同。第二,对主体的廉洁义务要求不同。公职人员拿的是纳税人的钱,理应以最高标准要求自己,一旦以权谋私,可谴责性极强;民营企业人员参与市场竞争,本身就带有逐利属性,法律虽然禁止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牟利,但对廉洁义务的要求相对宽松,量刑时自然应有区别。第三,犯罪成因和防控难度不一样。不少非公职务犯罪的发生,跟企业内部监管混乱、财务审批形同虚设直接相关,行为人往往是在宽松环境下逐渐放松了警惕,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而公职犯罪则常是违背多重制度约束下的“顶风作案”,主观恶性更大。搞懂了这些差异,就能理解为什么量刑时不能“一视同仁”,而这也正是刑辩律师可以据理力争的地方。我们团队在分析这类案件时,第一步就是仔细梳理企业的书面制度、审批流程和行为人职责范围,找出内控缺陷的证据,这在客观上可以削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评价。

辩护策略:分阶段用对规则,争取最轻结果

新司法解释的出台,给非公职务犯罪案件带来了全新的辩护维度。关键要根据行为发生的时间,精准选择适用规则,才能把有利的牌打到点上。

对于行为发生在2026年5月1日以后的案件,直接适用新解释。此时辩护的重心就是强调“参照”而非“按照”,紧扣上述三大差异,主张不能直接套用公职犯罪的数额幅度,而要结合企业类型、管理漏洞、退赃情况、再犯可能性等因素,在法定刑幅度内争取最轻的处罚。尤其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案件,要全力争取缓刑。

对于行为发生在2021年3月1日至2026年5月1日之间的案件,情况就复杂一些。这段时间,《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经增设了“数额特别巨大”(指职务侵占罪等)的第三档法定刑,但此前的《贪污贿赂解释(一)》只规定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按照公职犯罪标准的二倍或五倍执行,并没有规定“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团队内部也进行过多次讨论。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旧解释没有规定,就应适用新解释,将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等同于公职犯罪标准;但这样会导致很多原本只认定为“数额巨大”的案件,突然跳到更高法定刑,明显加重了被告人的处罚。我们更倾向于另一种分析路径:既然《贪污贿赂解释(一)》已经整体性规定了非公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那么涉及数额的任何情形,都属于“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根据《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应适用旧解释。这样一来,即使涉案金额远超公职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也只能认定为“数额巨大”,从而排除适用第三档法定刑。这个辩护观点,虽然在一些地方司法机关习惯性做法中不占主流,但从法律解释和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出发,有充分的说理空间。同时,要特别注意地方司法机关自定的“三倍、五倍标准”属于无效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定罪依据。

对于行为发生在2021年3月1日之前的案件,则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需要把《刑法》旧规结合旧解释的刑罚,与新法结合新解释的刑罚进行比较,择一轻者。这个“算数”过程,需要律师逐一计算,尽量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量刑结果。

刑事案件的时间窗口非常短暂,尤其是在杭州。如果你或家人正在拱墅、西湖或滨江区被调查,不确定下一步该怎么办,可以把大致情况告诉我。作为一名专注杭州本地刑事案件十八年的律师,我能帮你快速看清案件现在所处的位置,以及接下来最值得走的几步。网络上的分析,替代不了针对你案情的专业判断,不如先把材料带过来,我们团队帮你做一次全面的案情梳理。

这个新司法解释,表面上看是降低了入罪门槛,但“参照”二字给理性辩护留出了实实在在的腾挪空间。这些年处理民企内部犯罪案件,我有一个越来越深的体会:案件起点相同,结果往往因为一个细节的不同而天差地别。只要在正确的时间,做对的事,情况就可能朝着好的方向转变。

常见问题

家人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抓了,家属第一步该做什么?

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会见,了解涉案金额和公司管理制度情况。在被拘留后的“黄金37天”内,争取取保候审或不批捕。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不大,能取保候审吗?

有可能。如果涉案数额刚达到追诉标准,积极退赃、认罪认罚,且企业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实践中取保候审的概率较大。

职务侵占罪最新司法解释下,退赃退赔作用大吗?

非常大。新解释强调综合考虑犯罪性质和情节,退赃退赔能直接体现悔罪态度,降低社会危害性评价,是争取从轻处罚甚至缓刑的重要因素。

参考资料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6年5月1日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6〕10号)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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