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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侵犯信息罪证据不足能定罪

2026-06-20

本文基于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与办案经验。

很多家属和当事人第一次听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时,往往一头雾水。简单来说,就是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住址等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各种信息。但法律上认定的关键,不仅仅在于有没有买卖行为,更在于有没有扎实的证据证明这些信息真实存在且被非法流转。几个月前,我们团队刚好处理了一起类似的案件,里面关于证据的拉锯战,很有代表性。

光有口供,没有数据本身,案子立得住吗?

不少当事人最困惑的一点是:上游卖家被抓了,供出曾经卖过数据给我的公司,侦查机关也拿到了双方的口供,甚至还有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这还不够定罪吗?还真不一定。我们团队在分析这类案件时,第一步就是拉一张证据对照表,把每一笔指控的交易和数据流一一对应。比如,A说卖了五千条信息给B,B也承认买了,可那批数据因为被删除、覆盖或者根本没查到,导致实际“赃物”缺失。根据法律规定,认定犯罪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仅有言辞证据,而关键物证——也就是那批公民个人信息本身不存在,就形成了证据链的断裂。这就像两个人承认借了钱,但借条找不到,出借人连借款数额都说不清,法院就很难认定这笔债务。我们在杭州办理过不少侵犯公民信息案件,发现侦查机关往往更注重上下线的供述,但数据的实体存在性恰恰是最容易被忽视的辩护空间

数据真实性存疑:号码全是空号还算个人信息吗?

更深一层的麻烦在于,买来的数据可能是“垃圾数据”。我们团队在内部研讨时,经常拿一个真实场景做模拟:某助贷公司老板花了十几万买了一批电话号码,结果打过去,绝大部分是空号或者错误号码,根本联系不到真人。那这些无效号码算不算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这涉及对“信息”真实性的判断。如果数据本身是伪造的、编造的,或者早就失效,那它就不具备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功能,也就不符合罪名的构成要件。我和团队成员查过全国各地的判例,发现有些法院会要求侦查机关对数据的真实性进行抽样核实,如果抽样结果无法证明信息真实有效,那么这批数据的数量就不能计入犯罪数额。这就引出另一个关键:即便有数据,律师也需要深究数据来源是否经过清洗、有无重复、是否包含大量无效项。这种细节,往往是家属和当事人自己很难意识到的。

家人被带走,家属第一脚该怎么迈?

如果家里有人因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刑拘,很多家属第一时间感到的是慌张,然后四处找人问“能不能取保”。但说实话,案件初期的证据收集和固定,直接决定了后续的走向。我们团队的做法是,在会见当事人之前,先请家属尽可能回忆并收集公司平时的数据来源记录、交易方式、有没有正规的授权协议等材料。这些看似不起眼的东西,可能成为说明数据合法来源或证明不明知非法买卖的关键。另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门槛和情节严重标准,与涉案信息条数、违法所得数额直接挂钩。如果最终查实的信息条数达不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量,或者获利金额很小,就可能争取到不起诉或减轻处罚。因此,侦查阶段的律师介入,重点不是去争个对错,而是帮助厘清哪些信息可能被排除,哪些金额不应计算在内。

记得有一次,当事人被指控从多个上家购买信息,金额达到了几十万。但我们在仔细核对转账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后发现,有一笔大额款项其实是其他业务往来的货款,根本不是数据交易的费用。把这个情况及时反映给侦查机关后,那部分金额没有被计入犯罪数额,最终处理结果有了明显变化。所以,刑事辩护不是简单地说“我错了求轻判”,而是用证据把案件中的水分挤掉,还原一个真实的案情。

如果你正因为搜索“杭州刑事辩护律师”而看到这篇文章,我想说的是,网络上的信息只能提供方向,无法替代针对具体案情的专业诊断。刑事案件的黄金辩护期总是很短暂,尤其是在杭州的拱墅、西湖、滨江等区,不同办案单位的节奏也不尽相同。无论你是当事人还是家属,如果感到困惑、拿不准下一步该怎么办,可以把情况告诉我。作为在杭州专注刑事辩护十八年的律师,我能帮你判断目前最有利的选择是什么,先从哪一步入手,才不至于错过关键的时间窗口。

每一起刑事案件背后,都是一个家庭的起伏。虽然过程往往不容易,但看清楚指控背后的证据逻辑,本身就是走出困境的第一步。保持冷静,找对方向,事情总有解决的路径。

常见问题

家人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刑拘,家属第一步该做什么?

先不要慌乱转账或听信“有关系的人”。尽快收集公司平时的数据来源、交易记录等材料,并委托律师进行会见,了解涉案信息条数和金额,才能准确判断案件严重程度。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能取保候审吗?

有可能。如果涉案信息数量不大、违法所得较少、属于从犯或情节较轻,且无逃跑、串供风险,律师可以提出取保申请,重点是说明无羁押必要性。

数据被删除了,只有口供和转账记录,能定罪吗?

很难。定罪需要关键证据——公民个人信息本身。仅有言辞证据而无被贩卖的数据实物,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通常不能认定犯罪成立。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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