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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介绍卖淫罪别只当人情帮忙

2026-06-16

本文基于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与办案经验。

很多人不理解,觉得自己只是出于人情,给朋友介绍了个“熟人”,既没参与管理,也没从中间抽多少钱,怎么就能跟犯罪扯上关系了?作为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十八年的律师,我首先要告诉你,法律上对于“介绍卖淫”的规定,远比普通人想象的要严格。它的核心不在于你赚了多少,而在于你是否知情,以及介绍了几个人。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和裁判观点,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就可能构成介绍卖淫罪,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这让我想起我们团队在去年初梳理过的一个入库案例,就因为对“人数”的计算方式存在争议,最终直接影响到了定罪和量刑。

你别急着揽责,先理清“介绍”与“组织”的边界

很多家属在刚找到我的时候,第一反应就是把人抓了,天塌了。但在杭州刑事律师眼里,首先要做的,是分清嫌疑人到底是在“介绍”,还是被误定成了“组织”。这两个罪名,天差地别。通俗点讲,组织卖淫罪的核心在于“控制”,你得像开公司一样,招人、管人、定规矩、发工资,形成一个稳定的卖淫团体。而介绍卖淫,通常只是居间牵线,传递一下招嫖信息,卖淫人员本身是自由的,不受你管理和限制。

我们团队当初讨论那个案子时,在白板上画过一张对比图。比如,当事人只是出于炫耀或者所谓的“仗义”,跟朋友说“我认识一个女的,服务不错,价格也合适”,然后帮忙联系了一下。如果没拿任何好处,或者拿了好处但对卖淫人员没有任何管理行为,这更偏向于介绍。但如果他长期为固定的多名卖淫女发单、安排房间、规定价格甚至处理纠纷,哪怕只是通过手机远程操作,法律上也会被视作具备了“管理或控制”的特征,定性就会直接升格为组织卖淫罪,起步刑期就是五年以上。看清这个边界,是有效辩护的第一步。

别让“三个人”这个数字,成为压垮他的最后一根稻草

在最坏的结果出来前,你必须要知道一个隐藏的痛点——司法解释里规定的“三人以上”,它甚至能决定你家人是五年以上,还是两年以下。组织卖淫罪要求“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这个三人,根据我们团队对近年裁判趋势的研读,并不仅仅是简单加起来看看总数。人民法院案例库的相关裁判要旨已经明确,这三人必须在时间上具有重合性。也就是说,在同一个时间段内,至少要有三个人同时在接受管理或控制。

我经常在复盘案件时想起一个外省的案例。当事人从年初到案发,先后找过四个卖淫女,听起来挺吓人。但我们把时间线一拉,发现她们是前前后后来帮忙的,两个走了,另外两个才来,案发前的两周内,甚至只有一个人在场。这种情况下,检察院指控的组织卖淫罪就站不住脚了,因为根本不具备随时能召集三人以上的组织规模,最后法院改判了容留、介绍卖淫罪,刑期一下子减去了一大半。所以,当公安机关通知家属时,你第一时间要留意的,不是他到底交往了多少个“朋友”,而是这些人在时间上到底有没有交集。

认清现实,但在律师介入前别说错话

每次有当事人第一次被带走,我心里都会咯噔一下。因为在侦查阶段的头几天,信息是完全闭塞的,人在那种环境下,很容易出于本能去辩解,或者为了“态度好”而胡乱和盘托出。我见过太多次,有些本可以定性为介绍卖淫的案子,因为当事人在笔录里主动承认自己“帮她们联系了住处”、“有时客人闹事我会去劝架”,直接被记录为实施了管理和控制行为,人为地给后期辩护增加了巨大难度。

我一般会给心急火燎的家属倒杯水,告诉他们,现在最重要的一步不是找人托关系,而是让专业的人进去,帮助当事人理清什么该说,什么必须如实强调。刑事案件流程很清晰,但里头那些微妙的定性空间,普通人根本抓不住。认罪认罚是好的从宽政策,但不该你背的罪名,绝不要认。

无论事态看起来有多糟糕,每一本案卷都有它的辩护空间。从介绍卖淫到组织卖淫,一字之差,可能就是几年光景。如果你正因为搜索“杭州诈骗罪辩护律师”之类的词而点错进来,却发现家里人遇到的是这档子事,也别慌。虽然网络分析替代不了针对你案情的专业诊断,但你可以随时把情况整理一下说给我听。如果你在杭州拱墅、西湖或滨江,可以直接把材料带过来,我们团队先帮你做一次全面的案情梳理,弄清楚现在到底处于哪个节点,下一步又该怎么走。

法律这把尺子很准,但怎么量,很有讲究。既然事情已经发生,那就由我们陪着你,一起给这事找出最优的解法。

常见问题

介绍卖淫罪和拉皮条到底是不是一回事?

法律上没有“拉皮条”这个罪名。日常说的“拉皮条”在法律上通常对应的是介绍卖淫罪,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但要注意,如果还伴有对卖淫人员的管理和控制行为,就可能升级为更严重的组织卖淫罪。

只是帮朋友介绍了卖淫女,没拿一分钱好处,也构成犯罪吗?

是否获利不影响定罪。法律看的是行为本身。只要明知是卖淫人员而为其介绍嫖客,且介绍人数或次数达到法定标准(通常二人次以上),即便纯属“无偿帮忙”,一样构成介绍卖淫罪。

介绍卖淫罪到了检察院阶段,还有机会争取不起诉吗?

有机会。如果情节显著轻微,比如介绍次数极少且认罪悔罪态度好,律师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提交不起诉辩护意见来争取。案件到了检察院,意味着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这和侦查阶段的辩护思路完全不同,需要针对性分析案卷证据。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8条、第359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
  • 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耿某娟容留、介绍卖淫案)裁判要旨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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