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基于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与办案经验。
很多当事人不理解,为什么办贷款签了合同,最后却成了诈骗。核心区别在于,你有没有履行合同的真实意图。这不是看合同写得怎么样,而是看实际投入的劳动、付出的对价,跟你从对方那里拿到的钱,是不是大致匹配。如果收了几十万,实际只做了几百块的事,合同就成了一个幌子。作为杭州诈骗罪辩护律师,我遇到过不少在罪与非罪边界挣扎的当事人。我们团队近期办理的一起贷款中介案件,就赤裸裸地展现了普通诈骗和合同诈骗之间的微妙界限。
很多当事人第一次来问我,叶律师,诈骗就是骗钱,为什么还有普通和合同的区别。这里面的量刑差距很大。普通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刑期是十年以上;合同诈骗罪,同样的数额,是三到十年。这两个罪名的认定,直接决定了当事人在监狱里多待好几年。
区分的关键,就看诈骗行为是不是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是不是利用了合同这种市场经济里的交易形式。如果整个过程都围绕合同展开,被告人也确实付出了一定的劳动,但劳动的价值和拿到的钱完全不匹配,那指向的是合同诈骗。我们团队讨论这类案件时,经常在白板上画两条线:一条是他实际投入的成本,一条是他收取的费用。当这两条线的差距大到无法解释时,我们就知道,真正的争议点在哪。
案件到了检察院,家属最常问的是,认罪认罚能不能少判点。但对某些案件来说,罪名认定的分歧太大时,认罪认罚的窗口期可能根本没有打开。
我遇到过一个案子,公安一开始按强迫交易立案,发现没有暴力胁迫,又转向合同诈骗,最后检察院定性为普通诈骗。所有被告人和律师都不认可,没有人往普通诈骗的方向想过。在检察院阶段,其他同类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已经退赃退赔、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这个案子,我们提交了三版法律意见,什么都没谈成。检察官坚持认为,被告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真实意图,投入的劳动与收到的款项严重不符。问题是,这个理由恰好也是合同诈骗的特征,而不是普通诈骗。
当检察官要求我们提供证据来减去某些指控金额时,我提醒当事人,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是控方证明有罪,而不是辩方证明无罪。关于认罪认罚制度本身,很多当事人第一次接触都不太明白它的运作方式。它需要控辩双方对罪名和量刑有一个基本的共识基础,如果连罪名都定不下来,这条路就走不通。
说实话,第一次遇到检察院坚持一个明显有争议的罪名时,我也有点懵。公检法机关天然带有权威色彩,律师提出不同意见,需要承受不小的压力。但我也想,如果我们都不坚持法理,辩护的意义在哪里。
案件的焦点始终围绕合同展开,检察官给出的定普通诈骗的理由,恰恰是合同诈骗的构成要件。这种情况下,我们要做的不是拍桌子,而是一层层把法律逻辑掰开,让法庭看清楚争议的实质。每次提交辩护意见前,我们团队都会组织模拟法庭,让同事扮演公诉人不断攻击我们的论点。这种自我质疑的过程很痛苦,但能帮当事人避开很多坑。
案件到了法庭审理阶段,我们确定了两条线:一是争取把普通诈骗变更为合同诈骗,二是在证据层面寻找无罪的可能。当然,没看到全案卷宗的人无法准确判断具体走向,我只能说,在罪名争议巨大的案件中,辩护空间确实存在。
刑事案件的时间窗口不等人。如果你或家人正面临类似的困境,不确定案件定性是否准确、下一步该怎么选,可以把情况告诉我。作为专注杭州刑事辩护十八年的律师,我能帮你梳理当前最有利的行动方向。
说到底,法律条文是死的,但每个案件背后都是一个活生生的人。我始终相信,把法理说透,把选择权交还给当事人,他们会做出最适合自己的决定。
普通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时刑期十年以上,合同诈骗同等数额为三到十年。关键看行为是否基于合同关系,有无利用合同交易形式。
立即委托律师介入,固定合同及履约证据。重点关注罪名是普通诈骗还是合同诈骗,这直接影响刑期幅度和辩护方向。
如果罪名存在重大争议,认罪认罚可能暂时无法推进。先解决定性问题,再考虑是否签署具结书。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