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基于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与办案经验。
很多做生意的朋友可能都听说过“借名贷款”,简单说,就是A的资质不够,让亲友B出面去银行贷款,钱实际给A用。这事儿在日常生活中不少见,但它背后隐藏的刑事风险,远比很多人想象的要大。近期上海松江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就把这个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实际用款人被控诈骗罪,而这类模式被法官明确称为“套路贷”的一种。作为在杭州专注刑事辩护十八年的律师,我深知这类案件在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有多微妙。就在几个月前,我们团队也处理了一起因转介绍业务引发的类似纠纷,让我对这个问题有了更深的思考。
要理解这个边界,我们得先弄清楚两个概念。在民事法律领域,借名贷款的核心特征是名义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法官在审理这类合同纠纷时,主要看几点:签合同时银行知不知道实际用款人的存在、还款是谁在还、名义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之间有没有书面协议。如果银行自始至终只认名义借款人,那还款责任通常就落在他头上。但刑事上的“套路贷”完全是另一回事。根据2019年的司法解释,套路贷的核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隐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的债权债务。松江法院的法官之所以把某些AB贷模式认定为套路贷,是因为它具备了诱使他人签订协议、最终将债务转移给不知情的亲友等特征。我们团队在分析这类案件时,第一步就是要把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的边界画清楚,这直接决定了辩护的方向。
在办理这类案件时,我发现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同一个事实,在民事法官和刑事法官眼里,分量完全不同。民事审判中,如果名义借款人能证明银行客户经理在办理业务时明知存在实际用款人,甚至主动引导多人来办贷款,那么名义借款人有可能免除还款责任。但在刑事案件里,这个“知情”的指向就复杂了。如果中介公司或助贷机构的工作人员,明知客户资质不足,却教唆、协助其寻找亲友来“背债”,并从中收取高额服务费,这就可能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的共犯。我们团队内部曾为此激烈讨论过:银行工作人员的证词,到底对哪一方更有利?结论是,没有统一的答案,必须结合全案证据,看资金流向、看沟通记录、看主观意图。这也是为什么,遇到这类杭州诈骗罪辩护的咨询,我从不轻易下判断,而是要求先看全部案卷材料。
说实话,很多网销公司的老板找到我时,第一反应都是困惑:“我只是做了个转介绍,怎么就涉嫌犯罪了?”这种困惑很正常。从松江的案例来看,法院关注的是整个业务模式是否具有“套路”和“诱导性”。比如,业务员是否故意模糊实际借款人的身份?是否以“走个形式”、“不会影响你”等话术消除亲友的顾虑?是否收取了明显不合理的高额费用?这些细节,单独看可能只是业务不规范,但串联起来,就可能拼凑出一幅“非法占有目的”的图景。我常跟团队讲,合规不是做给别人看的,是关键时刻能救命的。建立风控部门、规范业务话术、保留完整的沟通记录,这些看似增加成本的动作,其实是给未来预留的辩护空间。案件到了检察院阶段,有没有这些合规证据,直接影响能否争取不起诉。
刑事案件的黄金辩护期非常短暂,尤其是在杭州。如果你或身边的人正因借名贷款、转介绍业务被调查,或者仅仅是感到不安,不知道下一步该怎么办,可以把情况告诉我。作为一名专注杭州本地刑事案件十八年的律师,我能帮你判断当前最有利的选择,而不是让你在焦虑中错过最佳时机。
说到底,法律对新生业态的规制总有一个从模糊到清晰的过程。借名贷款本身不是原罪,但操作方式一旦越界,就可能滑入犯罪的深渊。理解规则、敬畏规则,才是保护自己的最好方式。
立即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不要自行与银行或办案单位沟通。律师需要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了解资金流向和主观意图,这直接决定案件走向。
有可能。关键在于能否证明当事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比如资金确实用于经营、有还款意愿和行为、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退赃退赔也是重要考量因素。
核心看三点:是否向银行隐瞒了实际用款人、是否向名义借款人隐瞒了真实风险、收取的服务费是否明显过高。建议请律师做一次专项合规审查。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