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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买卖U币诈骗辩护空间

2026-06-09

本文基于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与办案经验。

炒币的朋友圈子里,经常有人讨论:我只是低买高卖赚个差价,怎么就成诈骗了?这其中的界限,确实让很多人困惑。作为一名在杭州专注于刑事辩护多年的律师,我想先把最核心的一点说清楚:在我国,虚拟货币交易本质上被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但“非法”绝不直接等同于“诈骗”。诈骗罪的认定,需要穿透交易的表象,看三个关键点。而我们团队近期处理的一起案件,当事人也面临类似的困境,问题的症结,就在这三个点上。

第一个盲区:主观上到底有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

很多当事人找到我时,第一句话就是:“叶律师,我真没想骗他钱,我是要做生意的。” 诈骗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听起来很绕,用人话讲,就是你是在做生意,还是从一开始就打算空手套白狼?我们团队内部在讨论这类案件时,会把行为拆得很细。比如,收了别人的钱,却找各种理由不兑币,甚至直接拉黑失联,这无疑暴露了“不想给”的心态。再比如,在交易过程中故意修改钱包地址,骗取助记词把币转走,这不仅是骗,还带着技术含量。关键要看,究竟是因为市场波动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交易失败,还是从一开始就没打算进行公平交易。这个细微的差别,往往决定了案件的方向。

第二个陷阱:客观上有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很多人觉得,只要赚了差价就不算骗。这个想法很危险。我们在梳理案件材料时,常常发现在交易全程中,一些看似不起眼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欺骗。比如,明知对方汇过来的资金是电信诈骗或网络赌博的赃款,仍然继续交易,这本质上是在帮黑产洗钱。再比如,冒充是经过平台认证的大商户,营造一种安全可靠的假象,实际上全是私人暗箱操作,这就是虚构了交易资质。更有甚者,搭建一个虚假的交易APP,后台数据全由自己操控,这已是彻头彻尾的诈骗。即便是在普通的私下场外交易中,如果你刻意隐去了币的来源风险,或者虚构了用钱的紧急事由,让对方基于错误的安全判断付了钱,这同样可能落入诈骗罪的评价范围。这让我想起我们团队开案情分析会时的情景,白板上写满了各种交易细节,我们一条一条地分析哪个环节可能被定性为“虚构事实”。

第三个风险:黑U交易,为何常被认定为共犯?

这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很多炒币者最容易踩的坑。你可能觉得自己就是个赚辛苦钱的商人。但法律审视的是交易全链条。你收购的U币,很可能是诈骗分子通过欺骗上一个受害者得来的。犯罪分子就是利用你来将非法所得转换成U币,再转移出境。为了贪图那一点差价,你对那些异常的交易信号视而不见: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交易频次异常的高、总是在不同区域间快速流转、要求使用现金交易。在法理上,如果明知交易异常仍然参与其中,法律可能会认定你与上游诈骗分子形成了共同的犯罪故意,从而以诈骗罪的共犯来追究责任。即便不构成诈骗共犯,也很可能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你眼中“低买高卖”的生意,在法律眼中,可能是一张帮助诈骗分子清洗赃款的分赃网络。案件到了检察院阶段,这意味着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能做的事情和在侦查阶段完全不同,我们团队通常会在这个时候,投入大量精力去论证当事人对“黑产”的“明知”程度到底有多少。

面对指控,出路在哪:跳出盲目交易的思维

说到这里,很多家属会焦急地问,如果家里人因为这个事被带走了,现在该怎么办?说实话,遇到这种情况,第一步不是急着去求人、去托关系,而是静下来,回过头去看我刚才讲的那三个关键点。因为,如果能证明你既没有非法占有的念头,也没有虚构或隐瞒的行为,更没有和上游犯罪形成通谋,那么,这起案件就存在着很大的辩护空间。特别是关于“主观明知”的认定,这是实践中控辩双方交锋最激烈的战场。很多当事人第一次来,连该准备什么材料都不知道,这很正常。我一般会让助理给家属倒杯热水,先坐下来慢慢说,把事情的来龙去脉理清楚。关于取保候审的具体条件,不同类型的案件标准也不一样,不能一概而论。

我对所有对虚拟货币交易还抱有幻想的人,最想说的一句话是:在这个领域,没有你想象的那么多合法的“差价”可赚。你看到的商机,可能正将你拖入刑事风险的深渊。虽然情况复杂,但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依然能梳理出几条可行的辩护路径。与其自己对着网络上的只言片语胡乱猜测,不如在第一时间让专业的人介入,把案卷材料从头到尾捋一遍,弄清楚你的行为在法律上到底离“诈骗”这个罪名有多远。

常见问题

买卖U币被刑拘,家属第一步做什么?

立即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不要在情况不明时盲目退赔或与被害人私下接触。律师需要尽早会见当事人,了解笔录情况,判断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和“虚构事实”等关键点,为后续争取取保候审打下基础。

自己不知道是黑钱,买卖U币也能被定诈骗吗?

这取决于“应当知道”的程度。法律上不仅看你说什么,更看客观证据。如果交易价格、频次、方式等存在大量异常信号,而你又无法给出合理解释,法律上可能推定你主观上“明知”,从而被认定为共犯或以其他罪名追责。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 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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