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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假药案中用蛋白粉冒充药品的辩护

2026-06-09

本文基于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与办案经验。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都不理解,为什么拿蛋白粉兑生理盐水灌装出来,就被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简单来说,这属于典型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根据《药品管理法》第98条,只要不是药厂正规生产、没有国家批准文号的物质,被拿来当药卖,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假药。最近几年,杭州拱墅、西湖区就有类似案件,我们团队也处理过一起用生理盐水冒充人免疫球蛋白的案子,当事人一度觉得只是“卖点补品”,但最终面临的是刑事追诉。

第一步不是急着找关系,而是固定证据和案情判断

很多家属一听说人被抓,第一反应是找人打听、托关系。但刑事案件的黄金时间窗口非常短,尤其是在杭州,公安机关拘留后24小时内会送看守所,律师会见是了解案情的唯一合法途径。我们团队处理这类案件,首先做的是全面复盘生产、销售链条,弄清楚当事人到底在哪个环节起作用——是组织生产的,还是仅负责灌装、贴标?不同的角色,面临的刑期差距极大。比如在生产假药案中,主犯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一线工人如果参与程度低,有可能认定为从犯,从轻处理。

假药案件的辩护,绕不开对“冒充”性质的论证

表面上看,用蛋白粉冒充人免疫球蛋白,检测下来确实不含有效成分,认定假药似乎没有悬念。但我们团队内部曾为此展开过激烈讨论:蛋白粉本身作为食品,如果包装上没有标明药品成分,是否依然构成“冒充”?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足以让人误以为是药品。如果包装完全仿冒名牌药品,有配方、用法用量,那就坐实了。但如果产品只标明“营养补充”,只是经销商夸大宣传,那性质就可能偏向虚假宣传而非假药罪。每次办理这类案件,我们都会把在案扣押的成品、包装、说明书一一拍照整理,制作比对表,看哪一点可以突破。

死亡结果加重情节,但因果关系仍有辩护空间

原文中提到的案件有一个酌情从重情节——导致人员死亡。这直接触发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加重条款,最高可判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但经验的告诉我,死亡结果与假药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往往是控辩双方的争夺焦点。如果死者本身患有严重疾病,或者用药不当,又或者假药本身并非致死原因,那么这一加重情节可能不成立。我们办理过一起类似案件,通过对死亡鉴定报告的多轮专家质证,最终成功打掉了“致人死亡”的认定,量刑从可能的无期降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当然,这需要极扎实的证据根基。

刑事案件的黄金辩护期非常短暂,尤其是涉嫌生产、销售假药这类重罪。如果你或你的家人正在杭州拱墅、西湖、滨江等地遇到这样的难题,不清楚下一步该怎么走,可以把情况告诉我。作为一名专注杭州本地刑事案件十八年的律师,我能帮你分析当前最有利的选择。网络上的分析替代不了针对你案情的专业诊断,不妨把材料带过来,我们团队先做一次全面的案情梳理,弄清楚现在处在哪个阶段、接下来可以怎么走。

假药罪的指控虽然严厉,但辩护空间并非为零。从是否构成“冒充”,到参与程度、因果关系,每一项都值得深挖。只要方法得当,依然有能力让天平向公正的方向倾斜。保持冷静,尽快寻求专业介入,是对自己和家人最负责的选择。

常见问题

家人因生产销售假药被刑拘了,我第一步该做什么?

立即联系律师会见,了解涉案数额和角色,固定有利证据,不要私自转移财物,避免构成妨害作证或毁灭证据的嫌疑。

假药案中主犯和从犯的量刑区别?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可能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具体刑期还需看是否致人死亡、有无从犯、退赃退赔等情节。

假药案中认罪认罚能减多少?

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通常可减少基准刑的10%到30%,但需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退赔,越早认罪越有利。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1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98条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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