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基于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与办案经验。
很多企业老板和财务人员,对“富余票”这个词既熟悉又害怕。有人说它是定时炸弹,有人却觉得是合理筹划。说到底,大家怕的是“虚开”两个字。要理清这个问题,我们得先弄明白,法律上讲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个关键的构成要件——必须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如果开票方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国家税收一分没少,那这个链条就是完整的,定罪的基础就不存在。搞清楚这一点,是理解今天全部内容的核心。这几年,我们团队在杭州处理了不少因开票问题被调查的案件,其中相当一部分都和富余票有关。
我翻看过不少关于富余票的文章,发现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很多人连这个概念都没说清楚,就开始长篇大论地分析风险。所谓富余票,它不是一个法律用语,更像是行业内约定俗成的讲法。简单来说,就是指企业当期取得的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售产生的销项税额,抵扣后剩下的那部分进项抵扣额度,以及与之对应的进项发票。它本质上是进项富余,而不是销项富余。
实务中常见的误区是,有人认为富余票是因为消费者没要发票,导致公司手里攒下了可以随便开的“销项票”。这个理解是存在问题的。富余的核心在于“进大于销”,除了未开票收入外,企业采购规模远大于销售规模时,同样会形成这种状态。搞清楚这点非常重要,因为后续所有的法律定性,都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作为专注杭州本地刑事案件的律师,我深知这种基础概念的混淆,往往是导致企业主错误决策,最终被卷入刑事案件的开端。每当有当事人因为类似问题找到我,我们团队做的第一件事,不是急着分析案情,而是先花时间,把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全部摊开来,在白板上画出完整的脉络,确认进项和销项的真实关系。
接下来一个让人困惑的问题是:既然留抵的税款可以直接申请退税,企业为什么还要冒着风险,把富余票开出去,甚至只收远低于税率的“开票费”,做这种看似亏本的买卖?要回答这个问题,不能只看财务账,得看企业经营的现实和风险。
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为了规避税务风险。一家公司如果长期挂着大额的留抵税额,进项和销项数据严重不匹配,这本身就像是在税收大数据系统里亮起了一盏信号灯,极易触发税务预警和稽查。企业想要消化掉这部分“富余”额度,平掉账目,让经营看起来更正常。同时,开票产生的销项税额,可以直接用已有的留抵税额来抵减,并不会额外掏出一大笔现金来缴税。所以,看似“开票费不够缴税”,实际上对企业来说,既平了账,又拿了笔钱,还避免了被稽查的风险。
我们结合两个真实案例的改编版本,来具体看看里面的门道。
第一个案例里,某钢贸公司的业务员,因为散户买钢材不要求开发票,公司账面有了富余的进项额度。随后,他通过伪造合同、虚假走账等方式,将这些额度对应的发票开给其他公司,并收取票面金额一定比例的开票费。第二个案例中,某化工企业大量采购成品油后,通过不带票销售给散户,同样形成了进项富余,然后向下游企业虚开成品油发票并收费。
这两个案子的核心行为,都是用富余的额度对外开票,而且都收了费。很多人看到“伪造合同”、“虚假走账”,第一时间就会定性为虚开。但我们需要冷静地拆开来看:开具发票后,开票企业是否依法计提了销项税额并履行了纳税义务?在这两个例子中,答案都是肯定的。它们用自己真实的进项留抵抵扣了税款,国家在这个开票和抵扣的环节上,税款并未流失。至于前期“不带票销售”隐匿收入的行为,那属于逃税的问题,应当与后面利用富余票开票的行为区分开来。逃税行为会造成税款流失,但单纯利用已有富余额度开票,开票方仍依法纳税的,就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构成要件。这在我办理杭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的过程中,是经常需要向办案机关重点厘清的核心逻辑。
当然,这绝不意味着此类行为是合法的。它依然严重扰乱了发票管理秩序,实践中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是其他罪名的追诉。但如果仅仅因为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而不去深究是否真的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就草率地认定为犯罪,那是有失偏颇的。案件走到检察院阶段,辩护的重心往往就在于论证税款链条是否完整,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定性。
说实话,关于这类案件的定性,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不小的争议。我们团队内部讨论时也常有激烈辩论。但每一次的最终落脚点,都必须是回归到证据本身,去审视那条税款流是否形成了闭合的回路。如果你或你的企业正在杭州面临类似的困扰,无论案件还在侦查阶段,还是已经到了检察院,都有一些关键的时间窗口需要把握。如果不确定事态会如何发展,可以先把交易的完整材料和情况理一理,找专业的人一起做一次全面的梳理,弄清楚目前的处境和下一步最稳妥的方案。
坦率地讲,离开了具体案件的证据材料,任何分析都无法给出绝对准确的结论。但有一点是确定的:面对法律问题时,基于清晰、正确的认知去应对,远比在误解和恐慌中做出决定要好得多。
保持冷静,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律师可以尽快会见当事人,了解交易细节和发票流向,判断是否真正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并争取取保候审。
有可能。如果案件存在税额已足额缴纳、无国家税款损失等客观情况,或者羁押期限届满、证据发生变化,律师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论证无逮捕必要或社会危险性较小。
不一定。如果开票企业用其真实进项留抵税额,足额计提并缴纳了对应的销项税额,整个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国家税款并未因此次开票行为而流失,则不构成税款损失。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