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基于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与办案经验。
很多家属在遇到共同犯罪案件时,会本能地想互相联系、一起应对——甚至组建所谓的“家属群”共同交换信息、互相安慰。有些人觉得人多力量大,有群体互动就有信心。但在刑事辩护实践中,作为一名杭州刑事辩护律师,我必须很明确地说:这种“抱团取暖”的做法,往往弊大于利。刑法对于共同犯罪的认定不仅看行为的参与度,还会考察是否存在串供、伪证、妨碍侦查的行为。我们团队在杭州拱墅区曾经处理过一起涉及十几位嫌疑人的案件,就因为家属间的无意交流,让整个案件的辩护难度骤增。
很多当事人的家属认为,彼此交流能了解案情,甚至能协作处理问题。但现实中,这种做法会带来所谓“信息污染”。在刑事案件中,事实认定依赖证据而非传闻,而家属之间的交流往往基于不完整或错误的信息。比如,我们团队在办理那起共同犯罪案件时,发现有家属在群里转发“谁承认了”“谁否认了”的未经证实的内容,结果引发了错误的心理预期。当审查起诉阶段到来,检察官发现群聊记录涉及案件认定,部分内容竟被作为间接证据引用,导致原本可以主张从轻的当事人陷入被动。
我们处理这类案件时,第一步从来不是依赖他说我说,而是团队先把所有同案卷宗证据重新排列,确认哪些事实确凿、哪些仅是口供的推测,再决定辩护方向。这一步很枯燥,但却决定了后续辩护的逻辑连贯性。在共同犯罪中,任何未经核实的交流,都可能成为“绊脚石”。
很多人没有意识到一个事实:在共同犯罪中,家属间的交流其实也在证据链的可查范围内。尤其是在通信、录音、群聊等当代数字证据广泛应用的背景下,哪怕一句“我们一起说成那样吧”,都有可能被认定为串供。刑法中明确规定,妨碍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属违法行为。当事人家属虽然不是嫌疑人本身,但若干预供述、传递口径,仍可能被列入影响案件的因素。我常提醒团队新人,辩护不是让所有人说同一个版本,而是找出每个人该承担的真实责任。
我们团队内部对这类案件的讨论也很激烈。有人主张彻底切断家属沟通,有人认为保持适度私人联系可安抚情绪。最后的结论是:只要涉及案情,绝不公开或讨论。团队会在每个阶段通过当事人授权,由我们律师来向家属传递正式信息,这既避免了误导,也维护了合法渠道。
从侦查到审查起诉阶段,是案件命运转向的关键窗口。例如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或开设赌场类案件,很多时候当事人在初期的态度和证据配合就决定了能否取保或被不起诉。家属焦虑可以理解,但焦急地互相问消息,甚至盲目相信“别人家的律师说可以轻判”,只会让理性判断变得稀薄。其实大多数案件,并不怕没有办法,最怕的是真相被堵在情绪后面。我常说,辩护就像骑自行车,不是拼力气,而是掌握平衡。
共同犯罪案件的风险不在案件本身,而在失控的信息传播。每一次看似无害的聊天,背后都有可能改变证据走向。换句话说,并不是所有的“互助”都是善意的,有时也是让案情复杂化的起点。
刑事案件的辩护时间窗口非常短。尤其是在杭州,如果你或家人目前正被刑拘或案件刚移送检察院,不确定该不该联系其他家属或谈及案情,可以先让专业律师帮你做方向判断。作为一名从业十八年的刑事辩护律师,我的建议是:先停下来,不要急于“问别人”,先清楚自己。把现阶段材料和沟通情况交给律师团队,我们才能判断哪些话能说、哪些必须马上停止。正如我们在拱墅和西湖办理过的案件中反复总结的,只要稳住信息,很多复杂局面都能被扭转。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家属之间的互助心是善意的,但方向如果错了,结果就可能南辕北辙。理性、节制和专业介入,是唯一能让局势回到可控的办法。刑事辩护不是比谁有消息快,而是比谁判断得更准。只要步伐不乱,案子就还有空间。
最好不要。家属群容易泄露案情、形成串供风险,还可能被调取为证据。应由律师统一传递正式信息。
第一步应立即联系刑事律师,核实侦查阶段的状态和罪名。律师能判断能否取保候审及初期辩护方向。
会。共同犯罪中,他人的供述可影响责任划分。应通过律师核实证据,及时提出个人事实辩护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 妨害作证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共同犯罪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