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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律师:如何认定“新型”有毒有害食品

2026-06-04

一个案子,两种观点,核心分歧在哪儿

最近看到一个案子,争议很大。张先生经营一家食品公司,几个月前开始生产一种宣称有壮阳效果的压片糖果,名字叫“全力太”。为了提高效果,他在原料里加了一种东西,这个东西是一种新研发的化学物质,和已明令禁止非法添加的“伐地那非”母核结构相同。案子很快就被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认为,这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但张先生的辩护律师不这么看。理由是:这种新物质,并不在官方目录列出的非法添加物清单里。既然目录没写,那就不应该算犯罪。你看,同一个事实,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的角度,就会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作为在杭州执业多年的刑事辩护律师,我经常遇到类似的情况。很多人会问:“叶律师,目录里没有的物质,加了也算有毒有害吗?

目录是“说明书”还是“保险箱”?

这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我完全赞同公诉机关在本案中的观点。要判断一个物质是否有毒有害,不能只看目录。目录是什么?它是监管部门根据当前已知的、确认有风险的物质,分批整理出来的一份“黑名单”。但化学工业发展太快了,今天出一种新药,明天就能基于它的结构衍生出几十种类似物。目录的更新速度,完全跟不上化学物质的迭代速度。

所以,目录更像是一份“阶段性说明书”,而不是一个“终身保险箱”。我们不能因为它没来得及被写进名单,就断定它无害。说到底,判断一个物质是否有毒,核心要看它的“实质”——也就是它的化学结构和理化性质,会不会对人体产生危害。

我们团队在讨论这类案子时,内部有一个共识:不能局限于形式审查,必须做实质判断。 比如本案,这种新物质和伐地那非的母核结构相同,意味着它们的化学性质和生物效应高度相似。伐地那非本身是药品,不能加到食品里,那它的“兄弟”物质加到食品里,当然也具有同样的毒性风险。

司法实践中的“兜底条款”

法律也考虑到了这一点。司法解释将有毒有害物质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比如砒霜;第二类是在药品等领域可以用,但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比如西地那非、他达那非;第三类就是“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它是一个兜底条款,专门用来解决目录更新不及时的问题。

那在实际办案中,怎么认定“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呢?通常需要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看它和已有目录里的物质是否具有相同或相似的化学结构和生物效应。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就足以认定。就像这个案子,经过鉴定,该物质与伐地那非母核相同,具备相同的理化性质和生物活性。那么,即便它是个“新面孔”,也同样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作为专注刑事辩护的律师,我经常提醒当事人和家属:不要心存侥幸,以为用个“新东西”就能规避监管。法律在这一点上,从来都是以实质为准绳的。

给家属和当事人的几点提醒

看完这个分析,你可能会问:“叶律师,如果我家人因为类似情况被刑拘了,该怎么办?” 刑事案件的黄金辩护期非常短暂。尤其是在杭州,从被采取强制措施到批准逮捕,通常只有几天到一周时间。如果你或家人正在西湖、拱墅或滨江区遇到了类似的难题,不确定下一步该怎么办,可以把情况告诉我。作为一名专注杭州本地刑事案件十八年的律师,我能帮你判断当前最有利的选择。

最关键的是:不要试图自己去“对号入座”找目录。“我的物质不在目录里”——这不能成为你自认为无罪的理由。正确的做法是,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通过阅卷、会见,把案件的证据链和法律适用问题梳理清楚,让律师来判断辩护点在哪里

法律从不是冰冷的条文,它背后守护的是每个人的健康与安全。面对新型犯罪手段,司法机关的思维也在与时俱进。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们能做的,就是帮当事人在这个复杂的规则体系中,找到最有利的出路。方向对了,每一步才会走得踏实。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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