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是按照老板给的话术打电话,加一个微信算一份业绩,其他的真不知道。”整理案卷时,我经常在话务员涉案的笔录里看到类似的表述。作为在杭州执业十八年的刑事律师,这类案件这几年确实多了起来。很多家属找到我时,最想不通的也是这一点——家里人只是打电话加微信,怎么就涉嫌犯罪了?这个问题的答案,往往藏在“主观明知”这四个字里。
从我们团队处理此类案件的经验来看,判断话务员是否构成诈骗罪,首先得看行为本身。诈骗罪的成立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但如果话务员的工作仅仅是根据老板给的话术和号码拨打电话,邀请对方添加指定的微信号,至于客户添加微信后老板如何运作,她们既不清楚也无权过问,那么直接认定她们实施了诈骗行为就站不住脚。没有直接参与虚构事实骗取财物,也没有证据证明她们与诈骗团伙存在通谋,诈骗罪这道门就很难进来。
那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呢?这里就绕不开我刚才提到的“主观明知”问题。法律规定,构成帮信罪,需要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这种“明知”不是谁说有就有,得结合具体情形来分析。我们团队在内部讨论这类案件时,第一步就是把案卷中所有能反映当事人认知状态的细节单独摘出来,一条条比对——她入职时通过什么渠道、岗位培训怎么说的、工作中是否遇到异常、老板有没有解释过。这些细节组合在一起,往往能画出一个完全不同的认知画像。
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会运用推定来判断话务员是否“明知”。比如工作中是否存在冒充证券公司、贷款平台的情况,使用的手机号码是否频繁被封停。这些确实是重要的参考点。但推定不是铁板一块,如果存在相反证据,推定可以被推翻。例如,一些话务员通过正规招聘平台入职,从未接触过类似灰色产业,工作内容简单、薪水不高,老板对这些异常情况也有备好的解释,那么她们主观上可能确实意识不到自己在帮他人实施犯罪。
我知道有些读者会想,如果同行被抓过、听说过类似后果,还继续干,这算是明知吧?是的,这类情形认定主观明知的合理性要强得多。但每个话务员的认知和经历各不相同,尤其对于那些工作时间不长、冲着“兼职话务岗”去的普通务工者,主观明知的认定必须慎之又慎。如果一位母亲只是想利用空闲时间贴补家用,从未意识到自己拨出的电话是诈骗引流的一环,那我们是否应当把她与那些明知故犯的人等同看待?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根据我们办理此类案件的经验,很多案子走到审查起诉阶段,核心问题就集中在主观明知这一环。如果话务员既不知道老板在实施诈骗,也缺乏证据证明她应当知道自己在帮助犯罪,那么这个案子就可能因证据不足被退回补充侦查,甚至最终不起诉。我常和团队讲,这类案件的辩护重心不在于否定打电话加微信这个动作本身,而在于还原当事人当时的真实认知状态。怎么还原?通过招聘记录、内部培训材料、工资发放规范、是否有掩饰性解释等客观依据,把抽象的主观问题变得看得见、摸得着。
如果你是因为搜索“杭州诈骗罪辩护律师”而看到这篇文章,或许你或你的家人正在经历类似的煎熬。请记住,网络上的分析替代不了针对具体案情的诊断。与其自己猜测,不如把现有材料整理好,让我先帮你看看案件现在处在哪个阶段,下一步行什么棋最有利。
一个电话、一份话术,在法律程序启动之后,往往牵动的不止是一个人的命运。正因为如此,面对这类案件时,我更愿意回到最朴素的问题上去:她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吗?现有证据能证明她知道吗?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这个案件就值得我们全力以赴去争取。毕竟,刑法惩罚的从来不是无心之过。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