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AI 技术从写作助手、语音识别,迅速被扩展到“情感陪伴”领域。特别是“AI 女友”“AI 伴侣”等应用,已经不再是简单的语音聊天,而是加入了角色设定、语音互动乃至拟真体验。一些开发者看到其中的商业机会,却忽略了一个关键风险:如果系统的输出内容足以引起不正常性欲,并被认定为含有淫秽信息,那么平台或开发者就可能涉嫌“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我们团队前段时间也接触到一起涉及虚拟恋爱平台的案件,当事人原本是做AI语音合成的产品开发,却因为用户在平台上生成的内容被鉴定为“淫秽音频”,而被刑拘。
很多从事技术开发的当事人最初都认为:“这些是AI自动生成的,和我没关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个观点站不住脚。如果平台是由开发者主导算法方向、设定主题、甚至以此盈利,那么即便具体内容不是人工上传,也有可能被认定为传播行为。
我记得我们团队第一次研究这类案件时,还特地调取了服务器日志,对“谁上传”“谁生成”“谁传播”做了逐层分析。最终的焦点在于:平台是否有主动管理和收益行为。如果有,那开发者的刑责风险非常高。
因此,对AI恋爱、AI玩具类项目而言,最核心的一点是明确内容边界与控制机制。在设计阶段就应加入关键词过滤、语音屏蔽等功能,否则哪怕用户的行为是自动触发,平台也难辞其咎。
在实践中,判断“淫秽”并非以开发者的主观认知为准,而是以鉴定报告为依据。《刑法》相关条文明确指出,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属于犯罪。但现实困难就在于——什么算“淫秽”,往往要靠鉴定人对内容的判断。
我们在一个案件里看过鉴定报告,里面用了“引起他人性欲”“丧失社会公德”等用语,标准看似主观,却在程序上具有决定性意义。这也是为什么辩护律师必须从取证、鉴定程序、内容属性三方面发力,去平衡控诉的偏差。
作为刑事律师,我通常会提醒当事人:判断“是否淫秽”,看的是“整体倾向与目的”。单纯的教学、医学、科研背景下展示人体,不属于淫秽;但若通过语言、图像或声音主要服务于性刺激,那就有刑责风险。AI 模型输出的内容,也同理。
这类前沿案件的难点在于:没有明确的先例。法官、检察官乃至我们律师,都在摸索边界。好在刑法强调“主观故意”,如果能够证明开发者没有淫秽传播意图,只是技术试验或误触过滤漏洞,那么案件的定性会有明显差别。
我们团队在实务中,通常会先复盘开发流程,梳理文档、代码与收益链条,再与技术人员共同说明:AI生成逻辑并非专为满足性刺激;同时引导修复算法缺陷,以显示整改态度。这些操作常常决定案件能否从“犯罪”转向“行政或民事责任”。
就像我常对团队说的:在前沿领域,法律并非要阻止创新,而是要求底线清晰。知道线在哪,才谈得上安全探索。
AI相关案件往往起初只是技术试水,却可能一夜之间变成刑事案件。刑拘之后再去解释技术背景,往往困难重重。如果你或团队正在杭州、本地开发AI语音、虚拟角色、情感陪伴类项目,建议在上线前就让专业的刑事律师参与风险审查。我们在拱墅、西湖、滨江区都曾协助过类似企业,从合同、算法、用户协议几方面预防风险,而不是等立案后再亡羊补牢。
总结来说,AI 与人类情感的互动未来会越来越常见,但刑法底线依然明确:凡是触及以刺激性欲为主要目的的传播,属于高危领域。理性的设计与合规的边界,才是技术真正长久发展的前提。
如果平台具备盈利目的、主动引导或未做内容过滤,且输出主要刺激性欲,确实可能被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关键在管理机制和主观故意。
若平台由你开发、运营并获益,即使自动生成也可能算“传播”。实践中要看你是否具有控制、管理和牟利行为。
可以尝试,但难度大。最佳做法是在事前建立日志、过滤规则等记录,以证明无主观故意,刑拘后可作为关键辩护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传播淫秽物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