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基于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与办案经验。
在刑事辩护实践中,“套路贷”案件常常与“现金贷”“网贷平台”等新型金融模式纠缠在一起。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所谓套路贷,是指以放贷为名,行诈骗、敲诈之实,通过制造借贷循环、虚增债务或采用暴力催收等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现实中,它与普通民间借贷、网络金融业务之间的界限并不总是清晰。
我们团队在近几年办理的多起此类案件中发现,争议的焦点往往不是“有没有放贷”,而是“放贷的意图是什么、模式是否合法、责任如何分层”。这正是我们最近受理一起河南套路贷案件二审的切入口。
很多家属在案件进入二审时都会问:“还能改判吗?”答案是,只要角色认定存在问题,二审仍然有较大空间。套路贷类案件往往组织结构复杂,从老板、股东、技术部门,到客服、风控、催收,每个环节既独立又交织。如何在卷宗中重新还原谁是真正的决策者、谁只是执行者,是二审的关键工作。
我们团队处理这类案件时的第一步,不是急着出辩护词,而是重新审读起诉书与判决书——从每一位被告的行为、供述、获利情况,重新构建关系图。在这位当事人的案件中,一审法院基于他“法定代表人”“持股较多”这两点认定其为主犯,但我们发现该公司的实际资方与运营决策来自另两个人,他更多是在风控部门承担具体管理职责,这其中就存在重新评估的空间。
这种分析过程看似枯燥,却直接决定了刑期的结果。我们在内部讨论时,常常会在白板上画出公司的组织架构,标注每个人的动作和收益流向。很多时候,只要你能证明“决策权”与“收益权”不匹配,法院的态度就会改变。
在二审阶段,除了主从犯的问题,另一个关键是贷款模式是否构成“套路贷”。司法机关一般从借款流程、费用设置、催收手段三个方面来判断。
我们在办案中发现,很多现金贷公司其实只是搭建平台、撮合业务,借款人通过所谓的“贷款超市”自行选择产品,而非被强迫或误导。如果证据中缺乏公司主动推介或虚构事实的行为,这种模式难以被定性为诈骗式套路贷。
这正是我们在该案中提出的辩护重点:起诉书指称涉案公司用A、B、C多个软件诱导借新还旧,但并无确凿证据显示工作人员主动引导借款人使用同一套资金链。我们团队在审查证据时,会一份一份对比被害人陈述与后台数据记录。很多当事人第一次看到这种细致工作时,会感叹:“原来辩护也能这么像做数据分析”。
对二审而言,量刑能否下降,核心在于罪责刑相适应。如果能够论证当事人的行为是公司内部职务行为,没有决策权或主要获利,就可能从主犯转为从犯。
在我们看来,法定代表人不等于主犯。主犯认定取决于是否起主要作用、是否主导实施犯罪。司法实践中,如果只是代持股权或执行领导指令,仍有从犯的辩护空间。我们在内部研讨时会把一审法官的论述逐条拆解,并比对其他被告的刑期,找出逻辑上的不平衡点。例如风控部门负责人承担十年刑,而参与催收或客服管理的人员仅被判三年半,这种对比就构成了辩护突破口。
说实话,当年第一次接到套路贷类案件时我也懵过,因为涉及的部门太多、职责交叉严重。但走得多了发现,这类案子最终拼的不是谁嘴硬,而是对事实关系的重构。只要链条清晰、角色分明,法院也会重新思考案件的定性。
我们在此案二审阶段重点做了三件事:
一是重新核查供述的相互印证性。不同人员的口供往往基于各自利益,必须区分是否自保或推责。我们通过整理供述时间线,发现上海与杭州两方人员的陈述存在明显矛盾,这意味着事实还有待查明。
二是分析资金与分红流向。股东比例只是表象,分红与账户流水才是真实参与度的体现。
三是建立部门职能对照表。让法官在庭审时一眼看出谁管资金、谁管技术、谁负执行。只有这样,法官才可能认识到:被告人并非案件核心操盘手,而只是体系中一环。
当我们把这些资料交到法庭时,那种“案子终于被还原回真实商业图景”的感觉,让人长舒一口气。
套路贷案件的辩护,不止是讲道理,更是讲事实。事实之间的逻辑链,经不起推敲就会断裂。二审阶段,律师的任务不只是复述一审意见,而是重建事实、重组关系、重塑角色。
刑事案件的黄金辩护期非常短暂,尤其是在杭州及周边地区。如果你或家人正被指控涉嫌套路贷、现金贷或网络借贷诈骗,不确定责任与角色如何划分,可以尽早让专业团队介入。作为一名专注杭州刑事辩护十八年的律师,我常说:案件越复杂,越需要早些有人把线理顺。
任何案件都存在修正的可能,只要我们愿意深入卷宗、回到事实。套路贷的辩护焦点,其实是对人、事、权、利的重新梳理。只要逻辑还原得当,就有机会让量刑更公正、判决更贴近真相。
有机会。若一审对主从犯、责任大小认定不准,二审可通过重新审查证据、厘清角色分工寻找改判空间,辩护重点应放在实质作用和收益链上。
不一定。法定代表人只是形式身份,法院更看实际控制力和参与程度。如果能证明只是代持或执行岗位,从犯认定仍有可能。
核心在意图和手段。普通网贷是自愿借贷、利息合理;套路贷通常虚增债务或以暴力催收为手段。证据中若无恶意垒高债务行为,不宜认定为套路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第347条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