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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因为一枚假公章被指控诈骗,这事到底冤不冤

2026-06-03

本文基于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与办案经验。

经济纠纷还是诈骗?先搞清楚“非法占有目的”这四个字

很多人在做生意过程中产生矛盾,钱款往来复杂一点,一旦对方去报案,就很容易被扣上“诈骗罪”的帽子。作为杭州诈骗罪辩护律师,我执业十八年来,见过太多当事人直到被刑事传唤,都没弄明白自己怎么就涉嫌犯罪了。说白了,诈骗罪的核心不是“我没还钱”,也不是“我用了假公章”,而是“我从一开始就没打算履约,就是要非法占有这笔钱”。 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司法解释里反复强调,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必须综合考量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行为、未履约原因、款项处置方式等多个维度。如果只是一时周转不开,或者双方对合同内容有争议,那本质上是民事纠纷。我们团队之前也处理过类似的案子,当事人因为货款没结清又被发现使用了不规范的印章,差点被认定为合同诈骗,但最终我们通过梳理完整的交易链条,还原了事情的本质。

第一层误区:有假公章就等于诈骗?

回到这个案子的核心争议点。当事人收了客户十几万的预付款,价值十二三万的货已经发出去了,剩下大约两三万的货因为公司内部赠料政策调整卡住了,没发成。为了给这个没法开正式收据的散户一个凭证,当事人听从建议,在网上买了一枚假公章盖了上去。就是这枚章,成了对方追着报案的把柄。

很多家属这时候会慌,觉得“章是假的,这事情就说不清了”。但刑事律师叶斌必须把话说透:使用假印章确实是一个错误,但它和诈骗罪里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性质完全不同。 诈骗罪要求行为人用欺骗手段,让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物,并且造成了损失。可眼下的情况是,货送了绝大部分,钱也不是被拿去挥霍了,而是垫付给了其他客户周转。当事人没有虚构身份,没有虚构交易事实,他有真实的业务,有真实的发货记录。我们团队在分析这类案件时,第一步就是把“违规”和“犯罪”剥离开。这枚假公章可能违反行政管理规定,但在刑事案件中,它只是整个交易链条里的一个瑕疵点,不能让整个民事纠纷质变成刑事诈骗。

第二层核心:钱去哪儿了,货去哪儿了,意愿是什么

判断诈骗罪的第二个关键维度,是看钱款的真实去向和未履约的真实原因。这个案子稍作拆解就很清晰:第一,当事人没有逃匿,从第一次被传唤讯问到现在,他一直保持配合态度,只是因为距离太远才请求就近处理。第二,他把收到的货款转到了个人账户,但目的是为了先行调配货物给其他客户周转,最终向报案人履行了九成以上的发货义务。第三,剩下的货没发,不是因为想侵吞货款,而是因为公司内部取消了对散户的赠料政策,导致没法按最初的承诺足额交付。

这说明了什么?这恰恰证明当事人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他没把这笔钱用于赌博、消费、携款潜逃,而是投入到经营周转中。剩余无法履行部分,是因为客观的商业决策变化,不是主观赖账。很多当事人第一次来咨询时不明白,为什么我们反复要追问资金流向。作为专注刑事案件十八年的律师,我可以负责任地讲,钱和货的去向,就是击破诈骗指控最有力的武器。 如果资金确实流向了经营,如果有证据证明履约意愿——比如不断沟通、部分履行——那即便有印章的瑕疵,也一样能守住民事与刑事的边界。

理性收尾:别让“谁闹谁有理”的逻辑蔓延到刑法里

说实话,我理解报案人的焦虑。钱付出去了,承诺的东西没完全兑现,还发现收据上的章是假的,谁都会觉得被冒犯。但愤慨和补偿诉求,应该回到民事诉讼的轨道上去解决。他可以起诉违约,可以要求返还货款,这些都有法律撑腰。一桩刑事案件对一个企业、对个人的影响是摧毁性的。 不说远的,单是刑事调查的周期、拘留造成的家庭断裂、企业可能因此停摆,这些代价不是一起经济纠纷应该承受的。

面对这个案子,如果当事人真的收到了传唤通知,越早把完整的交易记录、沟通记录、发货凭证和公司赠料政策变动的证据梳理清楚,越有利于在侦查初期就把事情定性。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说不清楚”,而是在关键的时间窗口里,没有拿对证据、说对重点。

刑事案件的黄金辩护期非常短暂,尤其是在杭州。如果你也正因为货款纠纷、印章问题被指控诈骗,不确定下一步该怎么办,可以把情况告诉我。作为专注杭州本地刑事案件十八年的律师,我能帮你判断当前最有利的选择,理清楚事情到底是在民事那一格,还是已经跨过了刑法的红线。

常见问题

被以诈骗罪刑事传唤了,家属第一步该做什么?

家属第一时间不是到处托关系,而是尽快委托律师介入,了解涉案金额和指控逻辑,并开始收集合同、转账记录、发货凭证等书证,这些都是还原“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

用了假公章但实际有发货,还算诈骗吗?

不一定。使用假印章本身是违规行为,但诈骗的核心在于“非法占有目的”。如果确实有真实的交易、大部分的对价已经履行,且未履行部分有客观原因,就不能轻易认定为诈骗,这属于典型的刑民交叉问题。

货款因为经营周转延迟没结清,会被认定为诈骗吗?

如果资金确实用于经营周转,且有沟通记录和部分履约行为证明当事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那么这通常属于民事债务纠纷。刑事办案机关会重点审查资金去向和未履约的真实原因。

参考资料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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