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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央视曝光的千万房贷骗局,为何是贷款诈骗而非骗取贷款

2026-06-02

做刑事律师这些年,我越来越深刻地感受到,法律风险往往藏在从业者“以为没事”的角落里。这次央视曝光的案件,就是一个典型的警示。作为杭州的刑事辩护律师,我处理过不少金融类刑事案件,每当看到从业者因为对罪名边界理解不清而卷入重罪指控,都觉得非常可惜。

从骗取贷款到贷款诈骗,一字之差,刑期差出好几年

许多房贷中介和助贷同行来找我咨询时,普遍存在一个认识误区:只要房子是真实的、抵押登记办妥了,哪怕操作上有些水分,最坏也就是个骗取贷款罪,判不了多久。但这次案件被定性为贷款诈骗罪,狠狠地打破了这种侥幸。

根据刑法第193条,贷款诈骗罪的核心在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刑法第175条之一的骗取贷款罪,行为人并不想永久占有资金,只是用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我们团队在分析这类案件时,第一步就是判断资金流向和还款态度。简单说,是想还但没还上,还是压根就没打算还。

办案机关如何锁定“非法占有目的”

很多当事人家属问我,办案机关怎么知道当事人心里怎么想的?其实,主观目的不是靠猜,而是靠一系列客观行为推定的。

在这个案子里,有几个行为非常致命。首先是“背债人”根本没有还款能力,也没有真实购房意愿,团伙找他们的目的就是从银行贷款出来瓜分差额。其次,贷款资金并未全额支付房款,而是流入中介账户后被分赃。最关键的一步是,短期还款制造正常履约假象后,二十多人集体失联,恶意逃避还款。

这让我想起我们团队讨论案件时经常画的一张图:资金进来→部分用于买房伪装交易→大部分被分掉→人消失。当我们把这套动作连起来看时,非法占有的目的就非常清晰了。这完全符合《金融犯罪案件会议纪要》中“获取资金后逃跑、拒不返还”的认定标准。

抵押物真实,为什么还不够

这也是很多人的困惑。房产是真实的,也抵押给银行了,银行为什么还会报案称被诈骗?因为在这类操作中,抵押物往往被当成行骗的工具。犯罪团伙刻意挑选低价老旧安置房,通过高评高贷将成交价虚增几十万甚至更多。抵押物的实际价值远低于贷款金额,根本覆盖不了银行的本金。

在叶斌律师看来,如果抵押权只是一个空壳,而资金从一开始就被挪走瓜分,那么这套房子就不是还款保障,而是骗取银行信任的诱饵。这与骗取贷款罪中,行为人试图用抵押物保障还款存在本质区别。这也是为什么,杭州拱墅、西湖区不少金融机构在内部培训时,开始重点剖析这种“劣质房源+虚高评估+资金挪用”的组合风险。

给金融从业者的启示:别踩那条线

我常对前来咨询的助贷老板说,合规经营不是口号,是护身符。当你发现一个模式能让各方轻松获利,而背债人宁可背上信用污点和刑事责任也要配合你时,你就该停下来想一想:这套逻辑在法律上站不站得住。

我们团队在给企业做刑事合规时,有一个核心步骤就是帮助客户识别“什么行为会被推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中,组织化分工、精准规避银行风控、资金挪用分赃、集体失联,这套组合拳打下来,即便参与者觉得自己只是在“钻空子”,法律上也会认定为主观恶性极深。

刑事案件的黄金应对期其实非常短暂,关键节点一旦错过,案件定性就很难扭转。如果你从事房贷、助贷业务,正感到脚下有灰产踩线的风险,或者已经被调查,不确定接下来会面临什么局面,可以把情况告诉我。作为一名专注杭州本地刑事案件十八年的律师,我帮你判断当前最需要做的是什么,避免在错误的认知中越陷越深。网络上的泛泛分析替代不了针对具体案情的专业诊断,与其独自猜测,不如先把情况理清楚,知道现在在哪个位置,下一步该往哪走。

这个案件的典型意义,不在于它有多大金额,而在于它清晰地画出了一条红线:高频高贷如果配合恶意失联和资金挪用,就很可能跨过骗取贷款罪的边界,进入贷款诈骗罪的范畴。当然,每个案子都有其特殊细节,在没有看到完整案卷材料之前,无法对个案结果做出任何预判。但有一点是确定的——越早从法律底层逻辑理解风险,越能保护好自己的事业和自由,这恰恰是专业刑辩律师能够提供的核心价值。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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