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前阵子关注到一个案子,男方和妻子正在闹离婚,双方约在女方的住处谈协议。谈得不顺利,但当晚两人发生了关系。两天后,女方搬走并报警称被强奸。男方被派出所叫去做了笔录,他坚持说是自愿的,还拿出了录音。
这个案子让我想了很久。不是因为案情多复杂,而是它踩中了一个很多人压根没意识到的雷区——在离婚诉讼期间,即便曾经是夫妻,发生性关系也可能涉嫌强奸罪。
我办过不少婚内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发现一个普遍的误区:不少人觉得,只要还没拿到离婚证,夫妻之间发生关系就是“家务事”,警察管不着。这个想法很危险。
法律上认定强奸罪,看的是两个核心:有没有违背妇女意志,有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婚姻关系不是免罪金牌。尤其是在分居、离婚诉讼期间,双方的感情基础和生活状态已经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司法实践中对这种情形下的“同意”认定会更加审慎。不是说领了证就永远不算强奸,关键看当时到底发生了什么。
我留意到男方有一个说法:他以为那次见面还有和好的可能,觉得女方约他去谈,就是还有转机。这种“我以为”在法庭上往往站不住脚。法庭看的不是你的主观猜测,而是客观行为。女方报了警,说要追究,事情就不会因为“我以为”而停下来。
这是本案最值得警惕的地方。很多人对强奸罪的想象还停留在动手打人、拿刀威胁的画面里,但现实中的案子往往不是这样。男方说自己没有使用暴力,女方也没有明显受伤。那么风险在哪?
在“其他手段”这个认定上。如果女方主张,男方是以“不离婚了”、“协议好商量”为由,让她在关键问题上产生了错误认识,从而做出了违背真实意愿的决定,这在法律上就是一条需要严肃对待的指控路径。“诱骗”能不能等同于强奸罪中的“其他手段”,取决于具体证据,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在离婚谈判的敏感期,任何带有目的性的性接触,都存在被事后指控的法律风险。
更重要的是,双方在核心谈判问题上根本没达成一致。女方明确要求签财产协议,男方没同意,还对抚养费有争议。在这种对抗状态下发生的性关系,本身就埋下了巨大的隐患。也许你觉得这是人之常情,但到了刑事追诉的语境里,会被拿来反复审视。
这个案子目前还在初查阶段,没有正式立案。对男方来说,这其实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处境。刑事程序不会因为你觉得“冤枉”就自动停下来。从刑事拘留到审查逮捕,每一步都有时间窗口,但窗口不会一直开着。很多影响结果的节点,往往在当事人意识到之前就已经过去了。
这个阶段最该做的事,不是反复纠结“她为什么要这样”,而是冷静下来,把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整理清楚,尤其是能反映双方真实关系状态的电子数据、通话记录、录音录像。这些材料,是后续任何辩护的基础。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正在经历类似的事情,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先找人把情况理一理,看看当前最重要的应对方向到底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