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遇到不少强制猥亵的案子,尤其是在前男女朋友之间,当事人往往觉得冤枉。他们的逻辑通常是:“我们之前有亲密关系,这次也不算完全陌生,怎么就成了犯罪?” 这种想法很普遍,但法律上的判断标准,和普通人情常理不一样。
有位当事人和我聊过一个广东的类似案例。一对已经分手的情侣,仍然保持着性关系。一次,男方得知女方可能有了新感情,情绪失控。虽然在发生关系时女方是自愿的,但男方事后对女方实施了一些侮辱性、强制性的猥亵行为。这个案子的判决明确了一点:女方同意发生性关系,不代表她同意后续的侮辱性行为。
所以,很多当事人觉得“我主观上没有恶意”,但这在法律分析上是不够的。真正需要判断的,是行为发生时,你的主观意图到底是什么?是为了满足个人性欲,还是出于报复、羞辱等情绪?这个定性,会直接影响案件的走向。
可问题在于,主观意图不能靠嘴说。你需要在口供、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中,形成一个自洽且与指控事实不完全矛盾的逻辑链条。有些案子最后能争取到不起诉,核心就在这里。
那个广东案例分析下来,有一个点很关键:案件的定性,往往卡在第一次口供上。当事人刚被带走时,心理压力大,容易慌张,有时候会顺着办案人员的思路去说,甚至说出一些和自己实际情况不符的话。
很多家属会问我:“叶律师,他明明不是那个意思,为什么笔录里写成了那样?” 这个问题,我回答过无数次。口供不是在记录“事件经过”,而是在记录“审讯时的状态”。在巨大的压力下,缺乏经验的人很容易说错话。而这些说错的话,就成了后续办案的“重要依据”。
我之前说过一个观点:第一次接受讯问时,你有权要求律师在场。别小看这句话。律师的作用不是替你说话,而是在你一句话被误解、被引导、被放大之前,帮你理清思路。让他明白:你不需要认一个你根本没做过的事,但你得说清楚,你当时到底是怎么想的。
很多案子,不是案情没空间,是口供把路堵死了。等到移送起诉,再想说“我当时不是那个意思”,难度会大很多。
回到这个案子本身。如果当事人觉得“别人犯的事比我严重,都被不起诉了,我为什么不行”,这其实是一种对法律程序的误解。不起诉的决定,是取决于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
有时,辩护的方向不是去争辩“我比他冤”,而是客观地梳理:现有证据能不能证明我具有强制猥亵的主观故意?如果能证明当时的行为是基于其他动机,比如情绪失控下的不当行为,而非为了满足性欲,那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有机会争取到检察院的认同。
但这一切的前提是,当事人要能提供一份经得起推敲的陈述。这里我需要特别提一点:如果你的笔录里,被你反复录了三四次,且每次内容都不一样,那对办案单位来说,你的可信度会直线下降。
所以,在案件还未尘埃落定之前,家属能做的第一件事,不是到处打听、找关系,而是尽快帮助当事人整理出一份清晰、客观的陈述材料,并交给专业律师去评估:在这个案子中,哪些环节还有争取的空间。专业的判断,不该建立在“我冤枉”的情绪上,而是建立在对证据的冷静审视之上。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