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这些年,我发现一个普遍存在的认知偏差——很多家属在会见、写信时都会表达类似的意思:“钱是对方主动给的,不是我们开口要的,这情况是不是轻一点?”这种直觉其实是对的,只是大多数人不知道,这背后涉及的正是索贿与受贿的定性之争,而这一字之差,往往决定了量刑的起点。
表面上看,索取似乎比被动收受更主动,应该更难认定。但刑事追诉的逻辑恰恰相反。索贿的主观恶性更大,所以入罪门槛实际上更低。从构成要件角度看,受贿罪要求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这是构罪的前提;而索贿不要求这一要件,只要是利用职务便利主动索取财物,即便什么事都没帮对方办,数额达到标准,就可能构成犯罪。量刑上同样体现这个逻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索贿属于从重处罚情节,同等数额下,索贿的量刑起点通常重于普通受贿。这也是为什么在辩护工作中,我们首先要审查的,就是这笔钱到底属于协商一致的权钱交易,还是被定性为主动索取。
很多时候,案件定性之所以变成索贿,问题出在催款这个细节上。举个例子:双方之前确实说好了,某件事办成之后给一笔好处费,事情办完了,对方迟迟没兑现。当事人打电话催了几次,最后钱到位了。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很可能把后续的催款行为认定为索贿,因为从外观上看起来确实像主动要钱。但这里有一个关键的辩护点不容忽视:双方当初达成合意的时间。如果能够证明在事情办成之前,双方就已经明确了利益交换的内容、数额和方式,这笔钱的性质就更接近事先约定好的对价,而不是一方利用职权临时起意去索取。在这种情况下,催款只是催促履行现有约定,不改变受贿的基本定性。从索贿变更为受贿,量刑上就少了一个从重处罚情节,这个辩护方向如果能成立,对当事人的实际影响是直接的。
职务犯罪案件还有一个常见问题——犯罪金额的计算往往比较粗放。一笔多笔交易累积起来的总数,司法机关倾向于整体认定为犯罪所得。但仔细梳理就会发现,有些往来款发生在当事人已经不具有相应职务之后,有些纯粹是朋友间的人情往来,与职权行使没有任何关联。这些金额从法律上讲,不具备权钱交易的对价性,不应当计入犯罪数额。我曾关注过不少这类判例,同样的罪名,犯罪金额从大几百万核减到几十万之后,量刑档次直接发生变化,刑期显著降低。这提醒我们一个问题:在判断案件严重程度的时候,不能只看罪名,还要看那个数字是怎么算出来的。
说到底,职务犯罪案件的核心不是简单的“有罪没罪”,而是怎么定性、怎么算账。定性差一个字,影响的是法定刑幅度的起点;金额差一个档次,影响的是最终要面对的刑期。如果家人正面临这类指控,眼下最重要的一步,是搞清楚案件目前认定的罪名依据是什么、犯罪数额是怎么构成的。很多家属拿到起诉书之后只留意了最后的量刑建议,但前面的定性表述和数额构成才是真正值得花时间琢磨的关键信息。先把事情理清楚,才能知道接下来该往哪个方向走。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