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我处理过一起案子。当事人被指控性侵一名未成年人,核心证据几乎全部来自被害人的单方陈述。案子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承办人跟我说:“叶律师,孩子描述得很具体,我感觉问题不大。”我问他:您审查过询问过程是否存在诱导吗?您核实过监护人当时是否在场、说了什么吗?对方愣了一下。
这个细节,我记了很久。很多人以为,只要孩子的陈述足够“特殊”,比如能讲出时间、地点、某个动作细节,就足以支撑定罪。但这不是法律的逻辑。刑事诉讼法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这个标准,对所有刑事案件一视同仁。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采信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细节的特殊性、排除暗示或诱导、排除诬告陷害。然而,我见过不少判决,只看了第一条“细节特殊”,就直接跳过了后两条。审查程序被简化为一个环节,这从根本上违背了法律适用的原则。
但这只是第一个问题。真正的风险,其实藏在更深的地方。
心理学研究早就证实:低龄儿童在接受询问时,极易受到成年人的暗示和干扰。这不是说孩子在撒谎,而是他们的记忆和表述,会被提问方式、语气、环境甚至监护人的表情所改变。一个一直在旁边的家长,反复追问“是不是这样”“那个人是不是做了那个动作”,孩子的回答里,有多少是他自己的记忆,有多少是在顺着大人的期待走?
偏偏在这个问题上,司法实务常常默认“孩子的陈述天然真实”。本该执行的“双重审查”——既要审查陈述内容本身,也要审查陈述产生的环境和过程——在实践中被简化为单一标准。我曾经翻阅过同类案件的裁判文书,发现相当比例的判决书在“证据采信”部分,对是否存在教唆或诱导的可能性只字未提。不是不想查,而是往往没有意识和条件去查。这种制度性忽视,让一些本不该进入定罪程序的陈述,成了定案的压舱石。
说到这,可能有人会问:那到底什么情况下,孩子的陈述才是可靠的?我们作为辩护律师,重点该看什么?
我从来不认为,我们在质疑保护措施的立法初衷。保护未成年被害人,是天经地义的事。但过度简化的证明标准,伤害的不只是被告人,长远来看也伤害了案件本身的客观性。如果仅凭“陈述有细节”就能定罪,那意味着,这个标准可以被复制、被利用,甚至被操纵。我不希望看到任何一个真正受害的孩子得不到保护,也不希望看到任何一个无辜的人因为这把“简化过的尺子”而被误判。
所以,办案中我会特别关注几件事:询问时的录音录像是否完整?监护人是否有不当引导的言行?孩子的陈述是否存在与其他证据无法印证的矛盾?这些都是法律本来就应该核查的问题。不是“为难弱者”,而是“恪守底线”。
当事人和家属遇到这类指控,最怕的就是已经“说不清了”。但我始终认为:越是在敏感案件中,程序正义越不可让步。保护孩子的前提,是先守住真相的底线。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很多家属第一次来,只是想弄清楚情况,这很正常。我们先聊聊,帮你把整件事理清楚。
保护与公正,从来不是一道非此即彼的选择题。我们追求的,是在每一个案件中,让事实说话,让法律说话。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