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我们团队在整理案卷时,看到一份去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判决书。当事人帮朋友转了几笔钱,总额十几万,最后被判了三年多。判决书里有一句他的供述:“我真的不知道这些钱是诈骗来的,他只是说周转不开。”这句话让我想了很久。因为就在前几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的司法解释,自8月26日起施行。如果这个案子放在新规之下,结果可能完全不同。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几年案发率一直在上升。很多当事人并不是主动参与犯罪,而是帮朋友转账、用自己账户走流水,甚至只是提供了收款码。等出事了,才发现自己成了共犯。这次新司法解释,对定罪量刑标准做了几个关键调整。我总结下来,有四个变化值得关注。
以前的规定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达到10万元,就属于“情节严重”,对应的刑期是3到7年。这次新规把这个门槛提高到了50万元。这意味着什么?如果一个案子涉案金额是十几万、二十几万,按照旧规定,可能直接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现在新规之下,这类金额属于三年以下的量刑区间,争取缓刑、甚至不起诉的空间,比之前大了很多。
我注意到还有一条更细的规定:如果上游犯罪本身是那种定罪数额标准比较高的类型,比如非法采矿罪,那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情节严重”标准,要提高到500万元以上。这其实解决了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上游犯罪本身判得不重,下游帮着处理钱款的反而被判得更重,这显然不合理。新规在这个问题上做了纠偏,对当事人来说是实实在在的利好。
这个罪名最大的争议点,往往集中在“主观明知”上。很多当事人会说:我不知道这钱是犯罪所得。但办案机关有时会直接根据转账行为本身来推定你“应当知道”。这次司法解释把认定标准讲得很清楚:不能简单以转账或提现的行为就直接认定犯罪。
那应该怎么判断?新规列了几个维度:行为人接触到的信息、经手犯罪所得的情况、钱款的种类和数额是否存在异常、行为人的职业经历、和上游犯罪人员的关系,以及他自己的供述和辩解。要综合所有这些因素来判断。说句实在话,这其实就是回归了刑法的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如果一个正常人处在同样的情况下都无法识别异常,结合个人经历也确实判断不出钱款有问题,那么就不应该认定为主观明知。这一点,对辩护来说非常关键。
我在办案中发现过一个现象:某些案件里,上游犯罪本身可能判得并不重,但因为掩饰隐瞒的金额达到了十年前那个偏低的标准,下游帮助转账的人反而被判了更长的刑期。这明显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新规这次明确要求,认定“情节严重”时,要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确保量刑均衡,防止出现下游比上游判得还重的情况。比如上游是个贪污案,涉案100万,判了三年半;下游帮忙转了其中50万,如果也判三年半,这就不合理。新规施行后,这种情况应该会得到纠正。这个变化不是我个人的判断,而是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问题,这次终于写进了司法解释。
新司法解释第四条值得仔细看看。它规定,认罪认罚并且积极退赃的,如果属于情节轻微,可以考虑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这就是说,即便案子已经进入程序,只要符合条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还有机会争取不起诉。
但这里有一个时间窗口的问题。从刑事拘留到审查起诉,时间并不宽裕。很多影响结果的节点,往往在当事人意识到之前就已经过去了。如果你正面临这个罪名,现在最应该做的,是把新的司法解释拿出来对照自己的情况,看看有没有争取不起诉或免刑的空间。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很多家属第一次来律所,只是想弄清楚情况。这很正常。我们通常会先把整个事情的脉络理清楚,看看目前处于哪个阶段,还有哪些可以做的事情。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