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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养殖户卖出“药残鸡”,为何最终定的是伪劣产品罪?

2026-05-31

一份农产品检测报告,把一位养殖户送上了刑事法庭。残留物检测值超标了好几倍,这个结果本身没有争议。有争议的是:这种行为,到底该定什么罪?

一、同样的超标,两条不同的入罪路径

先把这个案件的基本情况理一理。何某是养三黄鸡的农户,在去年很长一段时间的日常饲养中,他在饲料里添加了一种叫尼卡巴嗪的抗球虫药。这个药本身在养殖业中很常见,关键在于——它有休药期要求。也就是说,出栏前需要停药一段时间,让鸡体内的药物代谢掉。

但何某和同案人李某青,在休药期没履行完的情况下就把鸡卖给了合作社,销售金额有数十万元。后来这批鸡被抽检,尼卡巴嗪残留超标好几倍,被判定为不合格。

案子到了法院,出现了两种入罪思路。第一种意见认为,残留这么高,可能导致人体食源性疾病,应该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尼卡巴嗪是常规兽药,本身不是有毒有害物质,很难说它会导致食物中毒;但它确实让鸡肉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把不合格产品当合格产品卖,在定性上更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法院最终采纳了第二种观点。

二、罪名之争背后,有一个被忽略的关键细节

我读完这个案件的基本情况,关注点倒不只是在罪名上。我更在意的是案件材料里没有充分交代的部分——当事人到底知不知道自己在违规?

这才是整个案子最有辩护价值的地方。无论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还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都属于故意犯罪。换句话说,法律要惩罚的,是那些明知有问题还照卖不误的人。但在何某和李某青这个案子里,“明知”这个前提是否成立?

饲料包装上印着休药期五天,这个信息确实在那里。但对于一个文化程度不高的散养农户来说,能不能看懂、会不会在意这几个字,真要打一个问号。很多合作社的成员就是普通农户,自己养自己卖,没有正规养殖场那套培训流程。在他们朴素的认知里,鸡长大了、能卖了,就该出栏换钱。这不一定是有意违规,更可能是一种无意识的疏忽。

三、如果过失不能入罪,这个案件还面临哪些追问

这就引出了一个在实务中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如果当事人确实没有意识到休药期的法律意义,只是按照一种错误的、但自己觉得合理的逻辑在做事,那这种心态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故意?

从辩护角度来分析,主观故意的认定,必须建立在对当事人认知水平的审查之上。有没有人告诉过她休药期不履行的后果?饲料上的警示标识她是否具备理解的能力?合作社在收购时有没有做过任何检测或提示?这些都是围绕主观故意展开辩护时可能涉及到的方向。如果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她存在过失,甚至从未意识到这是个问题,那么入罪的基础就会动摇。

这类案件的风险在于,它容易让人只看结果——超标了、卖出去了、金额不小——然后直接推导出当事人应当负责。但刑法评价一个人的行为,不能只看结果,还要看当时支配她行动的那种心理状态到底是什么。如果这个环节没有被充分证明,那么给她的行为扣上犯罪的帽子,是值得商榷的。

说了这么多,回到核心:在做养殖、食品加工这类行业的朋友,如果遇到类似的情况,正在接受调查或者已经被立案,第一时间确实容易慌乱。但越是这种时候,越需要把那些看似不利的结果先放在一边,回过头来仔细审视自己当时的真实状态——你知不知道?你有没有被明确告知过?你按什么逻辑在做这件事?这些看似“说不清”的东西,在法律上恰恰可能是需要重点澄清的问题。很多影响走向的节点,往往就藏在这些还没被充分挖掘的细节里。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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