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经常看到一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的笔录,当事人会反复强调一句话:“这钱是借的,不是拿好处。”在工程或者销售行业,合作久了,人与人的信任是有的。有时候一方手头紧,另一方便会很自然地给一笔现金,双方都不觉得需要写借条。这种习以为常的默契,在办案机关看来,反而成了最麻烦的地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双方各执一词,案件从源头上就变得扑朔迷离。
正是因为这种模糊性,这类案子的案发率其实不算高。但一旦进入程序,案子被立了,就完全是另一种局面了。因为这种受贿和行贿往往是“一牵一串”,前面受贿的人被定罪,后面送钱的人就很难翻案,很多家属这时候才开始着急,却发现自己已经错过了很多机会。
很多当事人以为,单子是自己谈的,钱是自己拿的,那就肯定是个人犯罪。但实际情况复杂得多。如果这家公司实际上是由一个决策者说了算,从谈项目到付款,全凭他一个人做主,而且最后钱也进了公司的账,那么这笔钱的性质就有可能发生变化。
这里有一个关键的法律差异:个人犯罪的数额门槛是几万元,而单位犯罪的门槛要高出很多,至少要二十万元以上。我见过不少案子,金额恰好卡在个人犯罪的标准线上,如果硬抗个人犯罪,当事人大概率是要被追究刑责的。但如果能通过证据论证,这个决策是公司行为,钱也是为公司在赚,那就有机会争取到单位犯罪的认定。一旦走通这条路,整个量刑的起点就不一样了。
当然,这需要专业律师提前介入,固定证据。不是当事人自己说“我是为公司谈的”就行,关键得有公司章程、会议记录、财务流水这些客观的东西来支撑。
很多案子最让人头疼的地方就在这里。公安往往会说:你有私下给钱,你让对方帮你办事,这就是利益交换,构成犯罪。但“利益”两个字,不能这么笼统地去判。
我通常建议从三个方面去审视这个问题:第一,有没有违反法律;第二,有没有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第三,有没有违反相关政策。如果三条都过了,那这个“利益”就未必是非法的。举个例子,你给对方钱,只是希望他别拖着你的工程款,能正常结算就行。你维护的是你应得的、合法的业务权益,从一开始就不是为了去获取什么不正当的好处。
在实践中,很多案子其实属于这种情况——利不非法,则罪不成立。但这又是典型的“细节决定成败”,当事人自己在里面的时候,根本不知道该说什么、不该说什么。很多人一张嘴就是“我给他钱是为了把事情办好”,这句话在笔录里就变成了犯罪的直接口供。
说了这么多,到最后还是要回到现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进入程序难,但在程序里翻案更难。这不是要吓唬谁,而是想告诉正在困境里的人:方法不是没有,但每一种方法都有严格的条件和前提。如果一个案子已经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有的案情已经无法改变了,但也有的是能争取到空间。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