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第一次来见我,翻来覆去就一句话:“叶律师,我这药是有效果的,怎么就成了犯罪呢?”
这个问题,其实触及了妨害药品管理罪最核心的认知误区。今天我们就从一个案件出发,把这个罪名讲透。
我们团队之前接触过一个案子,当事人从别人手里进了一批治疗哮喘的复方制剂,然后对外销售。销售额不小,累计有几十万。案发后一检测,药品里检出了吗啡、可待因和茶碱成分。这三种成分,在临床上确实用于治疗哮喘——也就是说,这个药是真的有效的,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假货”。
案件最终定性为妨害药品管理罪,而不是假药罪。为什么?因为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认定假药需要满足四种情形之一。而这个药品既然具备真实的治疗效果,就不能简单套用“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此种药品冒充他种药品”的逻辑。问题不在真假,在别的地方。
但别高兴太早。不构成假药罪,不代表不构成其他罪。妨害药品管理罪,恰恰就是为这种情况准备的。
这就讲到了第二个,也是家属和当事人最不能接受的点:明明没有人吃出问题,甚至很多人吃了都说有效果,凭什么算犯罪?
要回答这个问题,得先弄明白这个罪名的门槛在哪里。妨害药品管理罪的核心门槛,是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且“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前半句很好理解——案子里这批药,无论多么有效,只要没拿到国药准字批号,或者没走院内制剂备案流程,在这个环节就已经违了规。
关键在于后半句,“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怎么认定?很多人以为,要有人吃坏了、吃进医院了才算。但司法解释有一个明确规定:如果涉案产品缺乏相应的国家标准或注册标准,同时检出了特定的化学成分——比如本案中的吗啡、可待因——可以直接认定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这在法学理论上叫具体危险犯。什么意思?不需要实际发生伤亡后果,只要存在相应的危险状态,就构成犯罪。法律在这个环节做了一个推定:一个没经过标准审批的复方西药制剂,所含成分又涉及管制物质,它对不特定服药者的潜在风险就已经成立了。有没有人真正受害,不影响入罪。
所以,如果辩护策略围绕“没有造成实际伤害”来展开,这条路在一开始就堵死了。
说了这么多,你可能会觉得这个案子没什么希望了。但不是的。既然是构成要件,就一定有门槛可以审查。
比如,涉案产品是否真的属于必须注册的药品?这是第一个可以深挖的方向。再比如,检测报告本身的规范性、成分定性的准确性,也是我们在办案中常常发现问题的环节。技术层面的辩护,有时候比法律层面的辩护更基础。
说到底,妨害药品管理罪案件的辩护,不是去争“药有没有效”,而是要去审查“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这个结论是否站得住脚。每一个案子都有独一无二的证据结构,没有哪两个案子是完全一样的。
如果现在你正担心,自己或者家人因为卖药的事被卷进这类案子,说实话,刑事程序启动之后的每一步都很关键。从是否扣押到检测标准,从口供内容到批准文件认定,很多影响结果的动作,往往发生在你说第一句话之前。不了解规则,比案情复杂更让人被动。
很多家属第一次找到我,只是想弄清楚自己到底处在什么位置。这很正常。如果你还拿不准该怎么办,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梳理一下,当务之急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