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交通肇事案,真正决定当事人命运的,往往不是碰撞发生的那一刻,而是之后的一个小时。我最近接触的一个案子,当事人张先生撞人后没有报警,而是回了家,打开了电视。这个细节,几乎断送了他所有从轻的可能。
事情发生在一个雨夜,张先生帮村里的老板开垃圾车处理杂物,在路上不小心撞倒了一位六十多岁的老太太。当时雨很大,对向车道的远光灯也晃得他看不清。撞人后,他下车查看,把人扶到了路边,发现对方还能说话,似乎没有明显外伤。他给老板打了个电话,然后就把车开回了村里,自己也回了家。
几个小时后,警察找上门来时,他正在家里看电视。而那位老太太,在被家人送到镇上的卫生院后,打了几个小时的点滴,最终还是没能抢救过来。一个原本可能只是过失的悲剧,因为他回家看电视这个举动,性质完全变了。
张先生的家属找到我时,最困惑的就是这一点。他们认为,人不是当场死亡的,甚至在卫生院还打了好几个小时的点滴,死亡原因会不会和医院的处置有关?这算不算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这里必须厘清一个核心概念,这也是很多交通肇事案的关键分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和“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虽然只差了两个字,但在法律上的评价和量刑是完全不同的。
前者,指的是交通事故本身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比如碰撞造成了致命的内脏损伤,即便立刻抢救也回天乏术。这种情况,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法定刑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后者,“因逃逸致人死亡”,指的是被害人本来有机会被救治,但因为行为人逃逸,延误了最佳抢救时机,最终导致了死亡。这里的“逃逸”行为,是加重死亡结果的关键一环。这种情况,法律会认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更大,社会危害性也更严重,法定刑直接跃升到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这个案子里,老太太被撞后还能说话,说明并非当场死亡。那么,张先生将她遗弃在雨夜的路边,是否延误了抢救?如果法医鉴定结论是,及时送医本可以存活,那么张先生的行为就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中间的刑期差别,可能是好几年。
家属在和我交流时,反复说的一句话是:“叶律师,他怎么这么傻?撞了人怎么能回家看电视呢?”
说实话,这种看似“愚蠢”的行为在我的办案经历中并不少见。办了这么多案子,我发现很多看似不合理的行为背后,往往藏着当事人当时特定的认知和判断。作为刑事律师,我们的工作不是简单地评判他“傻不傻”,而是要弄清楚他“为什么这么做”。
他为什么选择回家?是过度惊慌导致大脑一片空白?还是他错误地以为老板会去处理后续事宜?他在电话里跟老板究竟是怎么说的?老板又对他说了什么,有没有作出什么承诺或者指示?这些细节,都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定性。
比如,如果他有理由相信老板会立刻前往现场并负责救助,虽然这不能完全免除他自己的责任,但至少在主观恶性的评价上,会和那种纯粹为了逃避责任、对伤者死活不管不顾的情况有所区别。辩护的空间,往往就藏在这些不起眼的细节里。
很多人以为刑事辩护就是法庭上的唇枪舌剑,其实真正的工作,早在会见和阅卷阶段就开始了。我们需要像拼图一样,把所有碎片化的信息拼凑起来,还原出一个最接近当时真相的逻辑链条。
刑事案件的黄金辩护期很短。现在最关键的一步,不是在家猜测,而是需要律师尽快介入,去会见当事人,把他撞人之后、回家之前的那段时间里,脑子里想了什么,做了什么,和谁通过话,都一一核实清楚。只有搞清楚了这些,我们才能判断,这个案子还有没有转圜的余地。
回到这个案子,张先生当时本可以做一个最简单、也最正确的选择:停车、报警、叫救护车。即便有赔偿责任,因为他是在为老板工作,大部分责任也应由老板或保险公司承担。他的人生本不该就此拐向深渊。
可惜,他选择了一条最糟糕的路。一个错误的选择,不仅可能葬送自己的未来,更让一个家庭破碎。现在,家属要做的,是避免在慌乱中犯下第二个错误,理性地寻求专业帮助,才是对身处困境的他最大的支持。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