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我在接待咨询时,一位当事人反复跟我说:“叶律师,我当时就是觉得房价会涨,自己掏钱买了套房,赚了差价,怎么就成了受贿?”这个问题,其实触及了职务犯罪中一块容易被忽视的灰色地带。
很多公职人员认为,只要自己出了钱,哪怕是低价,只要房价上涨带来的收益是自己“投资眼光好”,就和开发商没关系。但实际情况远比他们想的复杂。我翻看过不少案卷,发现这种通过房产变相受贿的方式,在过去几年并不少见。规划、建设、消防等领域的干部,只要手里有对开发商的审批权,开发商有时会用一种“看起来合法”的方式反馈利益:低价卖房。
这类操作通常很隐蔽。比如,开发商给某个官员的家属预留一套房,定金只收正常水平的五分之一,甚至更少。交了定金之后,不签正式合同,不办贷款,不网签。就这么搁着。等到一年半载后房价涨了,再通过“更名”的方式直接把房子转卖给第三方,赚取差价。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往往觉得自己只是“会投资”,开发商赚了钱也卖了个人情。
但问题恰恰出在这里:如果这个低价机会本身就是靠公权力换来的,那后续产生的所有收益,都可能被法律认定为受贿的组成部分。
最近最高法发布的一则指导案例,把这个问题说得很清楚。
案情是这样的:某公司为了感谢一名公职人员在项目审批中的“关照”,以远远低于市场价的定金为他预留了一套房子。定金只象征性交了一点,手续一概不走。一年后,房价大幅上涨,该公司通过更名的方式,将这房子转卖给了第三方。此时,开发商还额外给了每平方米相当可观的优惠幅度。最终,法院认定这笔操作的受贿金额相当于一笔不小的数目,把房价上涨的差价和开发商的优惠都算进去了。
看到这个判决,有些人可能会觉得委屈。但从法律角度看,逻辑是很清晰的:受贿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开发商谋取利益,开发商提供的“低价购房资格”本质上就是一种财产性利益。当事人本没有资格以这种价格买到手,他得到这个机会的唯一原因,就是他手里的权力。
更关键的是,他后续的操作——不交首付、不办贷款、坐等涨价然后转卖——恰恰反向印证了:他一开始的目的就不是为了自住,而是为了实现这个“低价资格”的变现。这种情况下,房价上涨带来的收益,自然就依附于当初那个非法的“低价资格”之上,被一并认定为受贿所得。
我注意到,这个案子虽然近期才作为指导案例发布,但事实应该是几年前发生的,大概在16、17年,当时房价波动剧烈。那时候埋下的隐患,现在开始集中暴露了。
很多人问叶律师:那我正常买房、享受市场折扣算不算?其实界限很清楚。
第一条防线是“对价关系”。你给开发商行过方便吗?他是否因为你的职务行为而给了你超出普通客户的优惠?如果只是正常的团购折扣、节日促销,那是市场行为。但如果优惠幅度明显不合理,甚至低到离谱,又与你手头正在审批的项目有关联,那就很难说得清了。
第二条防线是“实际履约”。如果你真心想买房,交了定金,签了合同,办了贷款,正常交易,哪怕后面房价涨了,那是你的合法收益。但如果你像那个案子里的操作一样——交了定金就搁置,不办手续,就等涨价后转手——那在法官眼里,这就不是正常的购房行为,而是典型的利益输送。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量你是否利用职务之便、优惠是否合理、交易是否真实完成等因素来认定。
说实话,这类案件办得越多,我越觉得很多当事人不是“坏”,而是“没想明白”。他们没意识到,那个看似正常的“投资机会”,从一开始就是染了色的。
说到这里,我想起团队开会时讨论的一个细节:很多公职人员家属第一次来所里,反复问的就是“我们是不是真的占便宜了”。这种困惑,恰恰说明在职务犯罪领域,法律的边界在变得越来越清晰。更值得警惕的是,目前的司法实践对这类“新型受贿”的认定力度越来越大,金额也会被叠加计算,一个看似不大的小动作,最后可能累积成一笔让人后悔终生的数字。
所以,如果你或者你身边的人现在正面临类似的困惑——比如发现名下有一套手续不完整的低价房产,或正在犹豫是否接受一个来自业务往来方的“购房优惠”——我建议你先停下来。刑事案件里,时间成本是最高的代价。很多家属第一次来,只是想弄明白情况。这很正常。我们可以先把整件事理清楚,看看当前最重要的事是什么。
我没办法在不了解具体细节的情况下,给任何人一个确切的判断。但我想说的是:法律的网正在越织越密,过去那些“约定俗成”的操作,现在很可能就是一条清晰的红线。如果你心里觉得不安,那往往是因为你的直觉已经替你做了判断。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