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最怕听到的两个字,大概是“逮捕”。取保候审被拒,人已经进去了,接下来是不是只能等判决?这是很多家属的认知。但法律在关上一扇门的时候,其实还留着一道窗——羁押必要性审查。
先把这个程序说明白。逮捕,是办案单位为了防止嫌疑人逃跑、串供或者干扰作证,在侦查阶段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它的逻辑前提是:这个人放在外面,案子办不下去。
羁押必要性审查则不同。它是逮捕之后,由检察院重新审视:当初批准逮捕时的顾虑,现在还在吗?证据已经固定了吗?当事人还会不会干扰侦查?社会危险性有没有变化?说白了,逮捕时解决的是“要不要关”,羁押必要性审查回答的是“还有没有必要继续关”。
我见过不少家属,取保申请刚被驳回,转身就去催着律师提羁押必要性审查。这种心情我能理解,但结果往往不理想。检察官那边的回复一般是:案件还在侦查,证据还没固定完,现在没法审查。而等到案件真的出现转机时,再提申请,又可能被告知“这个问题我们已经审查过了”。第二次机会,就这样在错误的时机里被消耗掉了。
根据我们这些年处理这类案件的经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成败,时机至少占一半。检察院不单单看当事人被关了多久,而是综合评估涉案情节的严重程度、参与程度、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危险性的变化。如果案子本身涉及暴力犯罪、当事人有前科或者属于累犯,那么基础条件不具备,与其把精力耗在这上面,不如把退赃退赔、取得谅解、认罪认罚这些实实在在的从轻情节做扎实。
那么,哪些情形下提出申请,成功率会明显提高?我大致归纳了四类:
第一种,证据已经固定完毕。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该取的笔录取了,该调的书证调了,不再需要当事人配合核实。这个时候,继续羁押对办案本身已经没有意义,检察官的审查重心会转移到“这个人放出来还会不会犯事”上来。
第二种,悔罪表现明确,且家属已经把善后工作做到位了。当事人在里面主动认罪认罚,态度诚恳,配合调查,外面的家属完成了退赃退赔,拿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书。社会危险性降到最低——这是检察官最看重的一类情形。
第三种,案件出现明显拖延。人在里面已经关了一年半载,案子却迟迟没有移送到法院,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出现了新的情节,可以重新认定从轻、减轻的量刑空间。这个时候,羁押必要性审查往往能起到推动案件进程的作用。
第四种,当事人自身情况特殊。比如身体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合继续羁押,或者是怀孕、哺乳期的女性,又或者家中有没有自理能力的老人、孩子需要照顾。这类情况,检察院在审查时会格外慎重,但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撑。
很多家属潜意识里把羁押必要性审查当成“找关系说情”,这个出发点本身就是错的。检察院每天处理大量案件,打动他们的从来不是谁的面子,而是一份逻辑清晰、证据扎实的书面意见。
我们准备材料时,本质上是在回答三个问题:第一,案件的实际情况是什么?第二,当事人目前的社会危险性评估结果是什么?第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还在不在?把这三个问题回答清楚,用证据说话,远比反复强调“家里很困难”“他平时是个好人”有效得多。
这项权利从逮捕生效的那一刻起,一直到判决生效前,贯穿整个诉讼阶段。取保失败不意味着彻底没希望了,关键在于能不能抓住合适的时机,用正确的方式去推动。我常常跟家属说这样一句话:不要在自己最焦虑的时候做决定,但要在案子最有转机的时候果断行动。
很多家属第一次来律所,只是想弄清楚情况。这很正常。你先别急,把案子情况捋一捋,看看现阶段最适合做什么。如果拿不准时机,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判断。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