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 · 刑事团队 · 专注刑事辩护十八年 0571-87702787 | 400-0571-630
允道文章

刑事辩护律师:有抵押担保就不算骗贷?这个误区代价很大

2026-05-28

一份起诉书引发的思考

翻看一起案件的起诉意见书,指控的事实很清楚:当事人在申请贷款时提供了部分虚假材料,贷款逾期未还。但仔细看下去,发现一个被忽略的细节——这笔贷款有足额的抵押担保,银行完全可以通过实现抵押权收回资金。问题来了:银行没亏钱,凭什么定骗取贷款罪?

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争议不小。

银行没损失,为什么还认定犯罪?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想不通这个逻辑:我提供了真实的房产做抵押,银行借出去的钱有保障,就算暂时还不上,银行拍卖房子也能拿回来,怎么就构成犯罪了?

但实践中的情况是,部分司法机关只看一个结果:贷款逾期没还,就认定造成了损失。至于抵押物能不能覆盖债务、银行是不是真的亏了钱,在某些案件中反而成了次要问题。

更麻烦的是"先刑后民"这个程序规则。按照这个规则,一旦刑事案件立案,银行原本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抵押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些正常的追偿途径可能被中止。民事审判等着刑事判决,执行程序也搁置了。银行的损失在刑事判决前"被锁定"了——不是真的收不回来,而是程序上暂时动不了。等到刑事案件判完了,银行再去处置抵押物,才发现其实没什么损失,但这时候当事人的定罪量刑已经定了。

这就出现了一个矛盾:法律保护的是信贷资金安全,但办案逻辑有时候反而让银行更难以收回资金,也让当事人背上了本不该承受的刑事后果。

骗贷罪保护的是什么?不是银行的所有烦恼

这个问题的根在哪儿?在于对骗取贷款罪的理解出了偏差。

这个罪名保护的不是银行的所有利益,它保护的是信贷资金的安全。信贷资金安全怎么看?两个维度:第一,有没有实际损失;第二,有没有形成真实的贷款风险,也就是可能造成损失的隐患。

贷款本身就是风险业务,银行放贷的第一天就知道有人可能还不上。银行的风险防控,目标是让风险留在可接受的范围内,不是消灭所有风险。所以,判断一个欺骗行为够不够罪,关键要看它有没有在银行本来就该承受的风险之上,额外增加了风险的程度或数额。

说具体点:如果这笔贷款有足额抵押,即便借款人提供了虚假的用途材料或夸大了经营状况,只要抵押物真实、价值充分、处置无障碍,银行的资金安全就没有受到实质性威胁。这种情况下,欺骗行为违反的是信贷管理规范,应该通过民事途径或者行政处理来解决,而不是一上来就当犯罪处理。

反过来,如果欺骗行为影响了银行对抵押物价值的判断,或者让银行放弃了本来不该放的那部分贷款,这就越过了刑事的边界。比如说,明明抵押物只值五百万,用虚假评估报告做到一千万,多贷出来的这五百万对应的风险,就是骗取贷款行为制造出来的。

罪责刑相适应,不是简单看逾期金额

我们做辩护律师,经常遇到一种情况:当事人确实有欺骗行为,贷款也确实逾期了,但抵押担保始终有效,最终银行通过处置抵押物全额收回了本息。这种情况下,如果仅仅因为贷款逾期时的金额来认定犯罪数额,很难说得上罪责刑相适应。

法律的逻辑应该是:骗贷行为的危害程度,要和它给信贷资金安全带来的真实威胁挂钩。有足额担保和没有担保,性质完全不同;事后能否追回损失,也不应该被程序上的时间差掩盖掉。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以为"有抵押就没事"而错过了最佳的辩护时机。如果你正面临类似的情况,不确定自己行为到底够不够罪,或者已经进入程序不知道该怎么应对,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 返回允道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