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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事律师角度看:假药案中“宣传功效”是关键,但这一点很多人忽略了

2026-05-26

第一步:先看产品“像不像”药,再谈是不是假药

我经常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当事人家属拿着一份起诉书,看到上面写着“销售假药罪”,第一时间就懵了。很多人会问叶律师:“我们家人在网上卖的东西,明明就是普通的保健品,怎么会变成假药呢?”根据我办理过很多类似案件的经验,处理这类案件,第一步不是去看药成分,而是要先把涉案产品的“身份”搞清楚。

这个“身份”问题,是认定药品犯罪的前提。只有被认定为“药品”,才有可能构成药品犯罪。如果它本质上就不是药品,或者说根本不在药品管理法的管辖范围内,那就不能按药品犯罪来办。这时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构成其他犯罪,比如食品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

用什么来判断一个产品是不是药品?核心依据是《药品管理法》第二条。这里面明确了药品的三个基本特征。但具体到一些复杂案件中,一个产品是不是药品,往往就卡在了“特征”的认定上。比如,有些产品虽然在表现形式上不像药,但它通过宣传“治疗某某疾病”来吸引消费者,这就具备了药品的“治疗用途”特征。

第二步:“成分”才是真正决定性质的暗线

我们来看看一个我曾深度分析过的案例:被告人周某,他没有药品生产和销售资质,私下加工了一批“浓缩丸”。他买来药盒和标签,把这些浓缩丸分装成龙胆泻肝丸、牛黄降压丸等非药品商品,并通过网店宣传产品有药品的功效,销售额达到了几十万。最终,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这些产品是假药。

这个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在哪?很多人只看到了“宣传功效”这个关键事实,认为既然产品以药品名义销售,被认定为假药似乎顺理成章。但这里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产品的成分。

从案件描述来看,这些产品——无论是龙胆泻肝丸还是牛黄降压丸——它们的成分很可能基本相同,甚至完全一样,而且这些成分不具备任何药用价值。

这个细节决定了案件的走向。如果这些产品确实按照其标注的成分(比如龙胆泻肝丸的配方)进行生产和加工,那么直接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在逻辑上是有问题的。因为它的成分确实符合了一种“药”,只是生产过程不规范。但问题是,如果成分本身是假的,所有“药”的成分为同一物质且无药用价值,那么它就是在彻头彻尾地冒充药品,被认定为假药就毫无疑问了。

第三步:避开“降格处理”与“升格打击”的双重误区

说一千道一万,处理假药类案件时,我一般会强调两个必须清晰的事实:

第一,先定性,再看情形。先确定产品到底是不是药品,或者是不是应该纳入药品管理法管辖的范围。这是地基,地基错了,后面的辩护方向全是歪的。

第二,定性之后,再判断是否属于“假药”的具体情形。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假药有四种明确的情形。如果某产品的成分在客观上不符合药品定义,但它又通过宣传功效的方式让消费者误以为是药,这种情况该如何认定?我个人的看法是,它可能更符合“妨害药品管理罪”的构成要件。但如果成分完全相同且均无药用价值,那就直接按假药罪认定。

很多家属在遇到这种情况时都手足无措,其实最重要的就是不要把时间和精力花在“找关系”上。而是第一时间找到专业的律师,把案件中的关键细节——比如成分是什么、宣传内容是什么、到底以谁的名义销售——理清楚。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先把手头的材料整理一下,把鉴定报告、销售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些关键证据列出来,我会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最紧急的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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