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办过一个案子,当事人收到朋友发来的一千元红包时,心里是暖的。但他可能怎么也想不到,这个红包的代价,是两年的牢狱生活。
事情发生在前几年特殊时期。这位朋友的亲人生病,急需一种叫做人体免疫球蛋白的药物,这在当时是相当稀缺的。情急之下,他在朋友圈里看到有人在卖,就赶紧帮忙联系,最终促成了这笔十几万元的药品交易。事后,对方为了表示感谢,给他发了一个一千元的红包。他收下了。
听起来,这像是一次再正常不过的朋友互助,甚至还有点“义气”。但问题在于,这些所谓的“救命药”是假药。案发后,全案二十多个人,他是其中之一。尽管我们团队极力辩护,强调他只是出于帮忙,并非以此为业,但最终,法院还是判了他两年有期徒刑。
很多人都会问,叶律师,他只是帮个忙,又不是主观要去卖假药,怎么就构成犯罪了?
这个问题,恰恰是许多人容易踩进去的思维误区。在法律上,评价一个行为,不能只看动机,更要看行为本身和它产生的后果。在这个案子里,这位朋友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单纯“帮忙”的范畴。
首先,他不是简单地提供一个信息,而是深度参与了整个交易过程,起到了一个中介和撮合的作用。其次,也是最关键的一点,他收下了那个一千元的红包。这笔钱,在人情上看是感谢费,但在法律上,它很可能被认定为“获利”。一旦有了获利,即便金额不大,整个行为的性质就从“无偿帮助”变成了“经营行为”。
我国对药品的经营和销售有极其严格的规定,必须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证销售药品,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如果销售的还是假药,那就直接触犯了刑法。所以,当他以一个经营者的角色参与进来,并且有了获利,那个“好心”的动机,在法律面前就显得很苍白了。
这是我们办案时听到最多的一句话:“叶律师,我真不知道那是假的。”
说实话,我相信大部分人确实不知道。但在法律上,“不知道”并不能完全免除责任。尤其对于药品这种特殊商品,法律要求每一个参与者都负有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你不能像转发一条普通商品信息那样随意。
判决书里有一段话说得非常清楚,我印象很深。大概意思是,作为一个成年人,即便没有医药行业的从业经历,也应该知道我国对药品销售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当你通过个人渠道去销售药品时,你就天然地被赋予了审查的义务。
在这个案子里,当事人只是简单看了一下药品包装上的国药准字批文,并没有去核对检验报告或者批签发证明。他甚至连药品实物都没见过,只是凭着一张照片就在中间传递信息。这种程度的核实,是远远不够的。特别是血液制品这类特殊管理的药品,法律是明令禁止在网络上销售的。这些知识,不能用“我不了解”来一笔带过。你的疏忽大意,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个案子办完,我心里也挺不是滋味。一千元,两年刑期,从人情上讲,这个代价确实太大了。那位当事人最后对我们也没有任何不满,他可能也想明白了,自己错在哪了。
这件事也给了我们所有人一个提醒: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尤其是在一些特殊时期,当某些物资变得紧缺时,总会有人动起歪脑筋。我们可能会看到有人卖特效药、减肥药、保健品,甚至是一些稀缺的香烟、烟花。
看到这些信息,很多人可能就是顺手一转,或者帮朋友搭个线。如果你在中间分文不取,纯粹是提供信息,风险还相对较小。但只要你从中赚了差价,哪怕只是几百块、千把块的“好处费”,性质就完全变了。你以为是朋友间的红包,法律上可能就认作是你的利润。
所以,我常跟来咨询的朋友说,不是所有忙都能帮。面对朋友圈里的各种销售信息,尤其是药品、食品这类直接关系到人身安全的东西,一定要多根弦。别让一时的“烂好心”,最后变成让自己追悔莫及的“坏结果”。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