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位当事人的笔录里写着这样一句话:“当初设计电脑的时候就有计划要销售吗?对。”这句话让我琢磨了很久。
很多当事人被抓后,第一反应是把事情合理化:“公司经营困难”、“为了发工资”、“不是恶意诈骗”。这些说法在情感上可以理解,但到了法律层面,决定案件性质的关键往往藏在一个更早的时间节点:你在租用电脑的那一刻,脑子里是怎么想的?
如果从一开始就没打算还,那这个行为在法律上的定性就完全不同了。合同诈骗罪的核心,不是后面卖电脑这个动作,而是当初签合同时就埋下的那个“非法占有”的念头。这是很多当事人容易忽略的隐藏痛点——他们总觉得只要交代清楚“卖电脑是为了发工资”就够了,却忘了检方真正在意的,是“你为什么要在这么短时间内卖掉它”。
这个案子涉及的电脑,报案价格说是十几万,但当事人觉得实际就值个几万块。很多家属一听这个差距,马上会说:“那必须重新评估啊,不能按虚高的来。”这个想法没错,但在具体操作中,有个更务实的逻辑需要先理清楚。
就像这位当事人自己分析的:就算金额重新认定,从十几万降到几万块,对最终量刑的影响有多大?坦白说,在这类案件里,金额的争议往往不是战场的核心。真正决定走向的,是检方对你的整体印象——你认罪的态度好不好?你是不是真心想退赃?你愿不愿意弥补被害人的损失?
我见过不少案子,当事人把精力全耗在跟检方争金额、争定性上,最后反而把态度搞僵了。而有的当事人,上来就把能退的钱退了,诚恳地承认错误,哪怕金额上有争议,检方也会觉得“这个人有悔改之心”。前者争取到了程序的拖延,后者争取到了结果的空间。哪个更划算,不言自明。
这个案子里还有一个很多人会关心的问题:卖电脑是为了发工资,钱用在了公司运营上,能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从理论上讲,如果卖电脑这个决策是公司层面的行为、钱也确实用在了公司事务上,单位犯罪的认定是有法理基础的。但我要提醒大家一点:单位犯罪不等于个人无罪。它更多影响的是罚金数额和部分量刑情节的认定,而不是让当事人直接“脱罪”。
但即便如此,单位犯罪的认定仍然有价值——它说明这件事不是单纯的个人贪利行为,而是公司困境下的应急决策。这个情节,在检方做量刑建议时,是一个可以摆上台面的理由。如果能把单位犯罪认定下来,再加上退赃、认罪认罚这些情节,争取缓刑的希望会大很多。
说到这,我想起之前办的一个类似案子。当事人也是把租来的设备卖了,同样是为了解决公司现金流。他在侦查阶段就积极退赔,认罪认罚,最后检方给出的量刑建议是缓刑。他后来跟我说,“叶律师,当初最怕的就是进看守所,现在想想,把该做的事情做在前面,结果比我想的好多了。”
这个案子最后会走到哪一步,取决于后面几次问话的应对,也取决于当事人能不能把“退赃”这件事真正落实。但不管结果如何,我想告诉正在看这篇文章的朋友一句话: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